【合同纠纷】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钱已到手,后被鉴定为工伤壹级,金额赔少了怎么办?霖澳提示:只要在法定期间内,赶快行使撤销权!
案件简介
2018年3月,甄国由中地公司宏业广场项目部水电班组负责人陈麟招聘为水电工;
2018年5月27日,甄国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2019年11月6日,甄国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9年12月27日,甄国之子甄晨以甄国(乙方)的名义,与中地公司宏业广场项目部(甲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代陈麟向乙方垫付医药费155000元、因伤补偿款610000元,该款支付后,甲乙双方间所有费用结清,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就此了结。
2019年12月30日,中地公司向甄晨转款15.5万元;
2020年1月7日,中地公司向甄晨转款10万元;
2020年1月23日,中地公司向甄晨转款10万元;
2020年4月9日,中地公司向甄晨转款41万元;
2020年7月10日,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甄国系中地公司员工,甄国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0年9月1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甄国为工伤致残程度壹级。此时,甄国及其家属方才知晓具体工伤伤残等级,《补偿协议》约定赔偿远低于应获工伤赔偿;
2019年1月14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甄国及其家属方决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补偿协议》。
案件分析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接受甄国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邵玉款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邵律师深研整个案情,了解到中地公司负责赔偿事宜的负责人明知当事人颅脑受伤,伤情严重,时刻会有生命危险,刚受伤住院时医院曾出具病危通知书,且在当事人已欠缴7万多元医疗费及大量护理费的情况下,以不交医疗费及护理费为由逼迫当事人家属签署《补偿协议》,当事人儿子在不清楚当事人工伤具体后果与伤残等级,且当事人生命健康难以维持及整个家庭经济能力无法承担医疗费及护理费的情况下,被迫在案涉《补偿协议》签名按印。
邵律师认为,首先,当事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当事人于2021年月14日起诉行使撤销权,尚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另外案涉《补偿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当事人的工伤赔偿金额,未达到被告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的75%,该协议内容已构成显失公平,当事人诉请要求撤销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甄国与中地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补偿协议》。
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中地公司承担。
办案心得
“这起案件一个关键点就在于案涉《补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可以撤销。”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在上班工地受伤被认定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壹级伤残,被告应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案涉《补偿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当事人的工伤赔偿金额,未达到被告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的75%,故该协议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所以,当事人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案涉《补偿协议》,其理由正当,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注: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律师简介
邵玉款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成都大学
擅长领域:复杂经济及合同纠纷,商事争议解决(诉讼及仲裁),公司法律顾问,离婚及财产分割。
评价:邵律师执业经验丰富,通过实际工作,掌握具体工作流程,理论知识扎实,熟悉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热衷于法律工作,能够适应并胜任高强度,大压力下的工作,办事既注重原则又讲求灵活细节,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一批经典案件,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注:案件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