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患者是否还能维权求赔偿?
案件简介
2020年11月15日,谭隆因“慢性肾脏病5期”在某肾病医院处住院治疗;
2020年11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谭隆血液透析结束返回病房后,两名护士在给予灌肠治疗时,谭隆出现下腹隐痛、便意强烈等不适,当即终止灌肠,医师给予口服药物等治疗无好转,立即转至人民医院,急诊行CT示:直肠周围及腹膜后隙显示气体影,直肠壁厚且模糊,高度提示肠管穿孔伴周围炎性病变,系直肠穿孔?急诊入院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经住院治疗后,谭隆病情好转。
住院期间,谭隆家属因经济困难,自行与肾病医院协商后达成一致,并签署《医疗纠纷协议书》,医院赔偿现金11032元。
2021年7月27日,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谭隆为十级伤残。
案件分析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接受谭隆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吴志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调取了相关证据,在与肾病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事人与肾病医院签署的显失公平的《医疗纠纷协议书》,并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司法鉴定。
吴律师认为,医院在给当事人进行中药灌肠治疗的过程中,手法粗暴,直接造成其直肠穿孔,是造成本次医疗损害的全部原因。医院不在病历中记载灌肠后腹痛的过程,就算在《中药保留灌肠术知情同意书》“中药保留灌肠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中载明了“损伤肠道,严重时可能导致肠穿孔”字样,也不能免除和减轻其责任。经司法鉴定,谭隆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肾病医院应承担80-90%的责任。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肾病医院于2021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7000元。
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有以下要件,即:必须存在患者在接受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结果发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时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与过错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以上要件所必需的事实,由患者对接受诊疗和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承担证明责任,由医疗机构对从事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权取决于举证医院的过错程度,并不会因与医院订立的协议而受到减损。
律师简介
吴志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
擅长领域:人身伤害、医疗事故
评价:吴律师取得了临床医师和法律两项从业资格,对人身伤害类、医疗事故类案件有深入研究,在医疗事故中的过错认定、责任归属等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从业至今,已协助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具有较强的判断力、逻辑分析能力,以及沟通与表达能力,吴律师致力于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