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该如何算?婚姻家事团队律师近期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2008年施情与李呈务工相识相恋,不久便同居生活在了一起,2009年5月19日生育女儿李思,2009年6月24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姻维持了九年,2018年5月16日,施情与李呈登记离婚,李思随李呈生活至今,但施情依据离婚协议并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李思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施情支付李思自2018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每月生活费500元,共计21000元;2、施情自2021年12月起至李思独立生活时止支付每月生活费800元,并承担教育费、住院期间医疗费的一半。
婚姻家事团队的王远律师是施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过与当事人施情的沟通交流,了解到当事人离婚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因为个人收入微薄,生活拮据,拿不出这笔钱,并非有意不支付,但也的确亏欠女儿。王远律师也考虑到当事人母女关系的维护,耐心劝慰当事人尽量调解,让孩子免受父母离婚的二次伤害,从而影响生活、学习与身心。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施情自2021年12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李思支付当月生活费400元,每年产生的教育费、住院期间医疗费凭票据由施情承担50%,并于产生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直至李思独立生活时止;
二、李思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李思自愿负担。
办案心得
王远律师:“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本案中子女作为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给付抚养费合理合法,但是法律中也有另外规定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各个方面综合考量。而在法律的实务过程中,一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给付子女基本生活费,本案中难点在于确定子女的生活费的数额构成,经过法院主持,考虑到各种情况,最终把数额确定下来,既满足了子女的基本生活开销,也避免了各方当事人产生更多诉累。”
办案律师
王远
婚姻家事团队专职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
同行评价:王律师善于理论实践结合,始终坚持不断进取,平时注重扎实学习,对抚养权纠纷、婚内债务分割、婚内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纠纷、婚姻彩礼等案件类型有充分的研究,参与办理了多起复杂案件,帮助当事人脱离婚姻痛苦,并争取多分割婚姻财产。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