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医院延误治疗时机致患者猝死手术台,霖澳律师介入为患者家属争取13万赔偿
案情概要
2021年2月18日8:30左右,患者付蜀梁因“胸痛”在某卫生院就诊,考虑急性心肌梗死,卫生院于13:00左右给予尿激酶溶栓,溶栓治疗后付蜀梁胸痛缓解,并立即通过120救护车转入了市人民医院,由该医院的急诊外科进行急诊处置后,以“反复胸痛5+天,加重10+小时”收入心内科住院治疗。入院后医院给予内科治疗,一周后进行了冠脉造影,同日在PCI手术中,付蜀梁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子罗琇、儿子付刚一时间无法接受付蜀梁的突然离世,同时认为入院后医院仅给予内科治疗,没有及时进行冠脉造影及PCI手术是造成付蜀梁去世的主要原因,医院应该承担责任,但协商始终未果,于是罗琇和付刚前来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决定聘请医疗纠纷专家律师吴志担任委托代理人,诉至法院。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认为:未及时进行专科危急重症病人的病情评估及溶栓后再灌注治疗效果评价,住院第7天给予行冠脉造影+必要时冠脉动脉支架置入术,实施的手术时机掌握不恰当,冠脉造影术后未充分履行和完善选择手术方式的告知义务,手术告知不规范等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力。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2540元。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肾病医院于2021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7000元。
办案心得
吴志律师:“患者已被明确诊断为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医院未能根据《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诊断和治疗指南(2019)》在12小时内为患者及时完成直接PCI,也未遵守《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诊断和治疗指南(2019)》的‘再灌注策略选择’的相关规定,未予急诊直接PCI,导致患者再次错失PCI的机会,医院未能急诊为患者进行冠脉造影,造成患者病情延误,剥夺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选择权。未请胸外科会诊评估外科手术利弊,仅仅让毫无医学常识的家属选择介入与外科手术,侵犯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最终导致了患者术中发生猝死,应承担责任。”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应及时去医院复印并封存病历资料,委托专业医疗律师对病历进初步评估,了解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如果确有过错且明显,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起诉,在诉讼中解决鉴定问题。
律师简介
吴志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
擅长领域:人身伤害、医疗事故
评价:吴律师取得了临床医师和法律两项从业资格,对人身伤害类、医疗事故类案件有深入研究,在医疗事故中的过错认定、责任归属等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从业至今,已协助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具有较强的判断力、逻辑分析能力,以及沟通与表达能力,吴律师致力于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