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白纸黑字答应赔付11万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不认还反咬公章盗用,8年前工伤八级员工离职一波三折,一审二审霖澳律师助当事人大获全胜
案情概要
大军是融太公司的员工,2012年意外遭遇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当时获得了一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大军也不想离职,因此复工后还是留在了融太公司,直到2020年6月,融太公司面临法定代表人更换,大军提出了离职,并希望公司能够按照8年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1万余元。
然而融太公司要求大军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以最新的鉴定结果支付赔偿金,但遭到了大军的拒绝。2020年6月30日,大军和一位同样是八级伤残的同事,约见了融太公司法人张某才以及律师杨某,共同商谈二人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张某才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无意见,但不同意协议上的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当天二人修改了支付时间。2020年7月1日,大军拿着协议到融太公司盖了公章,同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后融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为了张某春,面对这纸协议以及金额,融太公司认为协议无效,并以大军拒绝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为由,迟迟不肯兑现承诺。无奈之下,大军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寻求解决办法,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拿回属于自己的赔偿金。在了解完整个案情后,霖澳律所接受大军的委托,并经其同意,善于处理工伤人损案件的郝月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庭审现场
融太公司辩称:
1、《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上融太公司的印章为大军盗用公章,且存在对融太公司不利的条件,并非融太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大军也不能说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签订的具体时间、地点、对接人,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大军已恢复劳动能力,其已丧失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存在的基础缺失。即使法院认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成立,继续履行该协议也显失公平,该协议书应当予以撤销。且融太公司向大军发放的通知函中已告知并承诺,将根据复查鉴定结果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郝月律师辩称:
1、融太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上融太公司的公章系大军盗用。用印规范系融太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在融太公司没有提交其他充足的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大军存在盗用公章自行签订该协议书的行为。
2、《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的协议,结合大军与融太公司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当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融太公司表明了愿意支付有关工伤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这一事实,不论大军是否接受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系融太公司自愿向大军支付的费用。
3、在大军2012年遭受工伤到2020年7月1日与融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大军一直在融太公司工作,结合融太公司称大军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明确拒绝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陈述,融太公司在与大军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前,已明知大军受伤后仍正常提供劳动近八年且明确拒绝接受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在此情形下,融太公司仍与大军签订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系其自愿向大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融太公司向大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683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5元由融太公司负担。融太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366.5元由融太公司负担。
办案心得
郝月律师:“这起工伤人损案件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当事人的工伤发生在8年前,工伤后也未离职,时间间隔较长,能否拿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有一定风险的;二是8年前当事人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而公司要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按现在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去鉴定,可能只能定为十级,等级的落差势必导致赔偿金额的减少,如何保证以较高伤残等级拿到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尽可能地收集证据,在庭审阶段积极争取,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及意见,最终帮助当事人拿到了11万余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当事人也以伤残八级的标准成功得到了社保报销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余元。”
办案律师
郝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工伤、人损
同行评价:郝月律师性格率真、特立独行,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追求高效率,高质量。拥有较为丰富的劳动争议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解决经验,擅长谈判和调解,可以准确快速及时处理案件,让当事人无后顾之忧。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