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霖澳律师专业高效12天内为涉嫌强奸犯罪当事人辩护获取保候审
案情概要
文彪与金瑶系同事关系,双方在同一公司上班,在公司的安排下,双方在同一宿舍居住。某天早上,文彪到金瑶房间与其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两人发生了一些肢体接触,文彪头脑一热,顺势将金瑶抱住并脱其衣服,试图发生关系。在文彪脱金瑶的衣服时,金瑶对文彪说她可以陪文彪到他房间睡觉,到文彪房间后,两人发生了关系。
事隔两个月后,金瑶家属报警,文彪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刑辩律师郑聪接受文彪父亲的委托以及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文彪涉嫌强奸罪一案中担任文彪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郑聪律师迅速预约会见文彪,及时了解案件情况。
在文彪被拘留的第4天,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捕,郑聪律师根据案件情况撰写《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院,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努力之下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案件结果
在文彪被拘留的第12天,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的决定,最终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办案心得
郑聪律师:“我们认为强奸罪的本质不在于发生强迫性行为时是否使用了暴力.而在于性行为的发生是否违背了女性意志。在本案中文彪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文彪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受害人。从整个过程来看,金瑶在整个过程中是具有反抗能力,也能够通过呼救或逃离房间等手段避免文彪的追求,同时若是金瑶不敢反抗,事后也能够报警或向亲近的人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金瑶在事情发生还是正常上班,对于文彪的态度相较之前也更为亲近。
综上,双方的性行为并非由于文彪单方面强行完成,而是双方的共同意愿,客观上文彪与金瑶之间发生关系的行为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文彪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强奸罪的行为特征,应认定文彪与金瑶发生关系为双方自愿。
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双方仍然保持着暧昧关系,金瑶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父母、朋友寻求保护,双方仍然在公司正常上班。在金瑶的父母知晓此事后,其父母才要求文彪及其家属对本次事件进行赔偿,并非金瑶本人的意愿,在文彪未能完成金瑶父母要求的巨额赔偿金后,其父母才进行报警,系典型的事后反悔情况,不能作为认定违反妇女意志的情形。”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是一项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办案律师
郑聪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同行评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聪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