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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合伙人造成损失想退伙,谎称与当事人系劳务关系起诉索要11万工资,霖澳律师在无书面协议情况下全面胜诉,助其避免大额损失

发布时间:2023/02/08 18:10:26   Click:

案情概要


李庆是一个小包工头,因知晓某公司有水电安装工程,便有意签下该工程。但因工程庞大,便想到联系好友张勇一起合伙。于是,李庆通过微信、电话多次与张勇沟通,终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李庆负责出资,张勇系现场负责人,负责管理现场及人员安排,项目工程所得利益由两人均分。事后,李庆如约与某公司签订某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张勇作为承包方现场负责人,该约定与两人约定一致。怎料两人合伙不到一年时间,张勇就因施工错误导致李庆损失过重,为此张勇与李庆协商能否以合伙人身份退出或李庆按照工资发放给自己,两人协商未果。事后,张勇便带领其管理工人直接退出施工现场,以实际行动解除与李庆之间的合伙合同。


没过多久,张勇再次找到李庆,直截了当地要求给其发放工资,李庆怒火中烧,直言到两人虽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合同,但两人确实是合伙关系,并非是劳务关系,不存在给其发放工资一说。张勇见不能拿到钱,索性一纸诉状将李庆诉至法院,要求李庆支付其将近9个多月的工资及利息。李庆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一脸的震惊,不敢相信自己曾无比信任的好友会因为一点经济纠纷就把自己诉至法院,内心凉了半截。整理好情绪后,李庆心想自己没有与张勇签订书面合伙合同,也就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两人系合伙关系,若自己不做准备,断然会败诉。于是,经朋友介绍,直接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郑聪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原告张勇诉讼请求


1、李庆支付张勇劳务报酬114085.67元及逾期利息;

2、李庆承担办案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


原告张勇

我与李庆曾在2020年9月协商合伙共同经营项目,由李庆负责出资,自己系带班管理人员,除实施监管外,还需代李庆接收工程款,以发放工人工资及支付相应材料款项。但后续两人协商已由合伙关系转为劳务雇佣关系,故两人现是雇佣关系,由此,李庆应支付自己在职9个月零10天的劳务报酬。请求法院判决如所请!


郑聪律师抗辩

原告张勇与当事人李庆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双方仅存在合伙合同关系。理由如下:原告张勇声称与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雇佣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反观两人9月份的聊天记录,当事人与原告明确约定是由双方共同经营项目,所得收益均分,当事人负责出资,原告担任现场负责人,负责管理现场施工。且在当事人后续与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原告张勇作为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再有,项目出现亏损时,虽张勇确实找到李庆协商退伙,但两人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据此根据上述事实可知,原告张勇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建立雇佣关系,也不存在提供劳务的行为。故原告张勇与当事人间构成合伙关系,不构成劳务关系。两人即是合伙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综上原告张勇的主张不成立,望贵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约定合伙实施案涉工程水电安装项目,原告主张与被告协商由合伙关系转为劳务雇佣关系,但未提交协商达成一致的证据。本院查看被告律师所提交的双方聊天记录,发现原告提出退伙时,曾与被告协商以合伙人身份进行结算或按照劳务发放报酬,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主张与被告建立劳务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张勇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勇负担。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郑聪律师:“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是关键焦点,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我方当事人须按照相应标准向对方支付劳务费用,对方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但在合伙关系当中,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在结算后方可进行分配。本案中对方系中途退出,且案涉工程并未完工,实际利润,工作量,经营成本无法计算,双方就退场事宜未达成合意,不存在分配的可能性,不出意料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驳回了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因很多人对法律关系的认知不全面,为此产生了大量此类案件,事实上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如不能准确认定可能会导致诉讼策略的全局崩塌。”




办案律师


郑聪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评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注:案件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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