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62岁临时工不幸被撞,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却不予认可,霖澳律师介入,成功助当事人拿到包括误工费在内近19万赔偿
案情概要
62岁的李浩某日骑行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突然猛地被周丽驾驶的小型轿车迎面撞击,当场造成李浩左侧臀部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事发后,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丽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李浩无责任。由于李浩上了年纪,对于如何与保险公司谈赔偿有些力不从心,于是出院后便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王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王英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帮助李浩申请伤情鉴定,结果为十级,后又搜集了包括银行流水等的一切有利证据,携事故认定书找到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周丽,商讨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李浩已经退休,不应再主张误工费用,明确表示不会支付该费用,但实际上李浩退休后又找了一份临时工工作。几番商讨未果,王律师建议李浩提起诉讼,李浩表示同意,遂把保险公司及周丽诉至法院。
李浩诉讼请求
1、判令周丽赔偿李浩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73919.77元(含误工费19547.03元);
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庭审现场
保险公司
我司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且事故后我司已垫付53000元,针对李浩提出的误工费,我司不予认可。李浩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已高达62岁高龄,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应再主张误工费,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肇事司机周丽
我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相应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
王英律师
1、保险公司声称当事人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认可其误工费,我方认为,当事人虽办了退休,但退休之后,当事人又找了一份临时工工作,尽管是临时工,每天也有收入,现因发生交通事故中断了工作,收入也继而中断,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其为理由就不予认可其误工费。
2、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丽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当事人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丽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对事实叙述清楚,责任划分客观明确,故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确定本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周丽作为肇事司机,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而作为被告周丽的保险公司,也理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当事人作出赔偿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核实,该交通事故案事实清楚,原告主张各项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而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不予认可误工费反驳理由,经本院查实,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9547.03元,有理有据,保险公司反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因保险公司于事故发生后已赔付了原告53000元,故保险公司还需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4537.53元,而被告肇事司机则需赔付原告11941.9元。
案件结果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李浩各项损失合计124537.53元,肇事司机周丽支付原告李浩11941.9元。
办案心得
王英律师:“该案件难点在于,当事人达到退休年龄,保险公司一直不认可误工费,还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核实工作。虽经核实当事人确实之前办理了退休,但之后她又找了一个临时工的工作,每天工资现金发放,也属于有收入人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该情形仍有权要求肇事者承担误工费。庭审上保险公司虽极力辩驳,但在我方争取下,法院支持了我方法律意见,认可了当事人19547.03元的误工费,最终当事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共计获赔近19万(保险公司垫付53000元+保险公司再赔124537.53元+肇事司机赔付11941.9元)。”
法律文书
办案律师
王英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工伤人损团队合伙人律师
执业经验8年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同行评价:王英律师为人真诚善良、乐观向上、爱好广泛;与当事人沟通融洽,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不怕辛苦,勇于挑战;擅于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速的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