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运营商经营某网络平台,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刑事立案侦查,取保后被客户起诉,霖澳律师抓住两大问题核心,成功让对方主动撤诉
案情概要
严冰系某记账平台运营管理人员,该平台运营模式系由线下代理商寻找有意愿进行存储的客户,让客户在该记账平台进行充值,而胡雪就是线下代理商的一员。某天,胡雪接到客户反馈,该平台已不能正常充值使用,为此胡雪通过多方途径得知该平台系严冰在管理运营,一纸诉状将严冰诉至法院。但她不知道的是,严冰因为该记账平台涉嫌诈骗已被警方拘留。取保后的严冰收到法院传票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罗思宇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罗律师接受委托,与严冰进行详细沟通后,得知严冰运营的该平台,所有客户充值的款项并非转移到她的账户,她仅是该平台运营人员,客户通过网站充值的钱早已全部都转移到了犯罪团伙手里。之后,罗律师经过一番调查,书写了答辩状提交至法院。
罗思宇律师答辩意见
一、本案原告起诉法院无管辖权,不能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应当予以驳回或者移交。
答辩前,我方曾前往了原告起诉法院阅卷,查阅了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照片,照片载明当事人的居住地在四川省成都市A区,但经当事人本人核实,当事人从未在A区进行过居住,也没有办理过A区居住地的身份证。根据当事人的户口本和现有身份证显示,当事人居住于成都市B区,没有A区的居住情况,其次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仅有正面而没有反面,那么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都无法得到正确核实,其次在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上,原告自行载明了两个居住地址,一个是A区、一个是B区,说明原告本身也是无法确认当事人真实的居住地址,当事人也愿意通过公安机关核查,当事人是否存在A区去居住和办理身份信息的事实。结合以上论述,我方认为原告提交的立案管辖依据“严冰”的身份信息即使不是其本人伪造但也至少是不真实的,因此本案在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属于受理了本不该由A区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做出驳回起诉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的裁定。
二、本案涉案充值平台网页,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基于“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本案尚不具备审理条件。
当事人经营的网页因涉嫌财物诈骗,在2022年6月7日被警方查封,当事人本人也被警方控制,该案已经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原告尚未提交证据材料,我方无法进一步核对是否属于刑事案件中网页充值平台的关联案件,但原告起诉状载明,原告与当事人合作进行充值业务,费用直接转入当事人指定的账户,然后提供网页后台用于充值,但在某天突然全面停止充值且尚未恢复,当事人被警方控制与查控充值平台的时间一致,因网络代理具有虚拟性,当事人有许多线下代理商,但当事人不认识原告,因本案原告起诉状的内容和起诉对象,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内容存在高度吻合,考虑到当事人经营充值平台只有涉及犯罪的网页充值平台,该平台是仅有记账功能,款项是直接打入了赌博平台的账户,没有进入当事人账户,当事人也在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该案已经侦查结束,可由法院对当事人所述情况向办案机关进行核实。我方在无法查阅原告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仅能从原告的起诉状和起诉的当事人等内容初步分析,原告系当事人线下代理商之一。若法院能进一步核查原告的网页平台确系刑事案件中的充值平台,考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及《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案尚不具备审理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或者中止。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本案的受理存在原告提供的不真实身份信息诱导立案,致使贵院受理本不该属于贵院管辖的案件,应当予以训诫、罚款并驳回起诉;并且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待刑事案件审查结束后,另行审理,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
案件结果
在罗律师的努力下,原告主动撤诉
办案心得
罗思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以民事纠纷把当事人起诉至法院,但他不知道的是,当事人此前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早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其次,根据“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法院也不会予以受理。再有,根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原告起诉的法院并无管辖权。由此,我们抓住这两点问题核心,最终使得对方主动撤诉,为当事人减少了诉累。”
办案律师
罗思宇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商事纠纷、债权债务、侵权纠纷,刑事辩护
同行评价:罗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擅于直击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对细节进行深入挖掘,敢于对不公正的行为做法进行批判,信守诚信、务实,追求广义的公平、正义。在民商事纠纷中,罗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法律功底,容易发现隐藏细节,利用优势证据和法律事实以及最高法的同类案例在法庭上说服法官,帮助当事人争取最优的解决方案。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