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企业高管突然被公司违法辞退,还被公司污蔑伪造通知文件,自己辞退自己,后委托律师提起仲裁,成功拿回诉请的超15万赔偿金
案情概要
2017年9月1日,张艳经A公司招聘录用担任总经理一职,能力突出的她颇得A公司倚重,但就在2022年8月31日工作刚好满五年的这天,张艳却突然接到A公司《辞退通知》文件,显示因A公司经营原因对张艳予以辞退处理。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人事变动,张艳大感震惊,作为总经理的她此前并未得到一点儿风声,在与A公司法人沟通确认后,了解到A公司此次是全员辞退而非针对张艳一人,之所以做出如此大的辞退动作,是因为A公司法人想要资产重组,意欲邀约其他公司并购A公司,而A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对所有员工声称解除劳动合同,但承诺后续会进行全员返聘。张艳见A公司已有周全计划,心想自己五年来兢兢业业深得A公司认可,返聘应该不成问题,便放心听从安排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对A公司的这份信任并没有得到回应,张艳没有被返聘,而是莫名其妙地被辞退了。突然从公司总经理变成了失业人员,且未得到公司方的任何解释和补偿,巨大的落差任谁都不可能泰然处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艳决定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委托在劳动争议领域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王永兰主任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处理。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给付申请人张艳经济赔偿金150122.6元。
仲裁现场
A公司
张艳申请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且提出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张艳称我司未对其支付经济赔偿金,首先,我司与张艳并未解除劳动关系,故也不存在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其次,张艳提交的关于辞退她的文件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张艳作为公司总经理,便可以利用总经理职务的便利授意公司员工未经公司正常用章流程出具,该文件为张艳伪造的虚假文件,属于非法出具了一份自己辞退自己的文书,并非真实的公司发文。再有,我司从未提出过要辞退张艳,张艳作为我司的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即使要终止劳动关系,其流程也与其他员工不一样,无论是按照公司法还是公司章程,总经理的受聘和解除均应通过公司的股东会有效的决议才能生效,而我司从未就解聘张艳总经理职务一事召开过股东会议,因此无论从客观事实还是法律规定,张艳至今仍是公司总经理。最后,虽张艳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违反公司规定,不正常出勤工作,其行为已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但我司依然希望张艳能够尽快回到公司上班,我司将会继续保留其总经理职务和薪酬待遇。综上,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张艳的全部仲裁请求。
王永兰律师
1、A公司声称并未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可当事人自2017年入职A公司,从2017年至2022年8月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为A公司,而当事人自2022年9月开始却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加上A公司对当事人作出的《辞退通知》文件,足以证明A公司所述并未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系虚假。
2、A公司声称我方举证的《辞退通知》系当事人伪造,对于该文件的真实性,虽A公司认为该文件系当事人授意公司员工未经公司用章流程违法取得,但并未就其用印管理的审批权限举出合理的规章制度依据进行佐证,亦未就印章使用的审核、审批、登记、存档台账等举出合理证据予以佐证,故A公司所述系无凭据,请求法院驳回。综上可以认定当事人确实被A公司辞退,A公司理应对其作出经济赔偿。综上,请求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委认为
本委认为,申请人张艳诉请被申请人A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本委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申请人张艳对其主张能有充足的证据进行证明,而反观被申请人A公司仅陈述意见以反驳申请人张艳的主张,但并未提供实证进行佐证,由此对于被申请人A公司提出的反驳意见,本委不予采纳。据此,对于申请人张艳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A公司理应按照相应赔偿标准向申请人张艳支付经济赔偿金150122.60元。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A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张艳支付赔偿金150122.60元。
办案心得
王永兰律师:“该案件系实践中常见的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争议点在于A公司是否辞退了当事人,对于该争论点,我们进行了充分地举证,而A公司虽反驳声称未辞退当事人,但是却没有实证进行佐证,相较之下,仲裁委采纳了我方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已保障。实践中,劳动争议类案件虽然很普遍,数量相比其他类案件来说也较高,但是当事人能够争取到利益最大化的案例却不是很多,即能争取经济补偿金的概率很大,但是能争取到双倍经济赔偿金的案例少之又少,本案就是这样的少数派,我作为代理人竭尽所能,帮助当事人达成了诉请,超15万的赔偿金分毫未少地争取到了,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