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十年老员工遭公司突然调岗,因离家太远无法照顾家人,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无经济补偿金,霖澳律师助员工成功维权
案情概要
2012年8月15日,陆涵入职A公司从事促销员,每月工资虽不高,但胜在离家近能常常陪家人,陆涵感到很满足。本以为会安稳工作到退休,可没承想2022年,陆涵突然被公司告知要对其调整工作岗位,且新的上班地点离家相距甚远。陆涵当即向上级表示,因家有小孩和老人需要自己照顾,不可能独自去往另一个地点上班。随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就解除合同公司是否支付陆涵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A公司坚持认为,此非恶意调岗,而是疫情冲击线下销售业务致使很多销售点撤销下的合理调整,虽然行使了用工自主权对陆涵进行调岗,但是对其各项工资待遇并没有降低,而且认为陆涵拒不到新岗位履职,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因此A公司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陆涵不服,决意寻求律师协助,遂在朋友介绍下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唐益川律师接待了她。
经过与陆涵一番详细地沟通后,唐律师分析到,陆涵系A公司员工,A公司出于经营需要有权变更陆涵的工作地点,但应当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变更,A公司将陆涵调岗至距离很远的地区,直接导致陆涵上班时间和交通成本的大幅增加,严重影响陆涵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由此,陆涵有权拒绝。现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陆涵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陆涵工作年限已满10年,则A公司应向陆涵支付10个月工资,即34637元。陆涵听后,似是看到希望,当即委托唐益川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A公司依然坚持此前的非恶意调岗主张,唐律师依法进行了一一反驳,最终,在唐律师充分准备与积极争取下,仲裁委支持了陆涵的所有仲裁请求。
仲裁结果
1、确认申请人陆涵与被申请人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31日解除;
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被申请人A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陆涵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637元。
案件后续,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当事人陆涵为尽快拿到补偿金,坚持调解不愿耗费时间再进行诉讼,唐律师也是全力协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A公司向陆涵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唐益川律师:“本案A公司变更当事人上班地点,双方虽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A公司却认为其并不应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帮其搜集证据,提起仲裁,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帮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生活实践中,员工常常属于弱势一方,当发现自身权益受损,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勇于维权,若是不懂法,也一定要尽早寻求律师协助,不要放弃维权。”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律师、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同行评价:唐益川律师勤奋踏实、细致谨慎、学习能力强,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办理人损纠纷案件,执业以来,全身心投入法律服务事业,用扎实的专业知识服务当事人,竭力为当事人维权,是众多当事人信赖的“优秀律师”。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