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顺手转交一下银行卡,就可以轻松获利,当事人以为可以侥幸“躺赚”却触犯帮信罪被公诉,霖澳律师专业辩护为其争取到缓刑
案情概要
2021年11月,失业的李澳因没有收入来源,生活过的十分拮据,某日听到朋友介绍只需帮别人递送一下银行卡就可以轻松赚钱,且收入不菲,正愁没钱的李澳心动了,尽管知道天下没有白捡的好事,但想着自己急需用钱,仍旧抱着侥幸心理帮犯罪分子递送了2张银行卡,并获利600元。之后,李澳见活轻松,赚钱又快,便被利益蒙蔽双眼,很快就接了第二单,可还没等李澳完成任务,就被警方挡获,后被刑事拘留。事后李澳虽取保回到家中,但因其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澳见状心急如焚,眼见法院开庭在即,当即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杨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与李澳进行沟通,了解事件原委,并迅速在开庭前联系上检察院,向其提出缓刑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杨律师缓刑意见,并于开庭后向法院提出给予李澳缓刑的建议,杨律师也整理相关辩护意见提交至法院。
杨杰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澳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在其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澳并未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犯罪分子过账,只是听从安排转递了一下银行卡,获利也较低仅有600元。其次,被告人李澳具有坦白情节,在公安机关讯问案情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将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供述,被告人李澳的认罪是高度一致且全面的,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澳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李澳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澳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之前,其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再有,被告人李澳主观恶性实际较小,被告人此次犯罪的原因之一系疫情下生活的压力,及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澳一贯遵纪守法,又还年轻,可塑性很强,对其从轻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被告人此次所涉罪名并非是暴力型犯罪,相比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暴力犯罪分子,被告人李澳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现被告人李澳也完全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积极改正。
3、被告人李澳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加上被告人李澳也确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李澳现已深刻反省自己,之前的羁押已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澳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次,被告人李澳承载了家人所有的期望,若对其判处坐牢则被告人及家人一切努力都付诸东流,过于严厉的刑罚不仅会改写他的人生,甚至会将他引向更危险的人生道路,因此,对被告人宽大处理,挽救的不仅仅是他,也是整个家庭。
综上所述,因被告人李澳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等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澳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其感念国家的宽大,社会的宽容,同时也确保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检察院及杨杰律师的缓刑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李澳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就系在知晓他人在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情形,作为其辩护人,我们尽力为其争取缓刑,最终没有辜负当事人信任,经过多番努力争取,检察院及法院均采纳了我们提出的缓刑意见,当事人得以避免入狱。在此也告诫大家,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当事人就是最好的例子,以为能躺赚钱财,殊不知钱来得快,刑罚来得更快。”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