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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财产侵权】公司为推送广告设置搜索关键词,岂料被竞争对手诉至法院称其构成商标侵权,索赔20万,霖澳律师专业协助,最终仅需赔2万

发布时间:2023/08/11 13:59:06   Click:

案情概要


莫名被竞争对手诉商标侵权,委托霖澳律师应诉

捷泰知识产权公司(以下简称“捷泰”)为拓展业务在某平台推送广告,后续为提高公司曝光率,捷泰将“巅峰知识产权代理”设置为后台关键词,而就在捷泰专心搞业务时,却莫名收到法院传票及起诉状,内容陈述巅峰知识产权公司(以下简称“巅峰公司”)是一家知名度较高的公司,其中“巅峰”是其在2016年4月21日获批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可在2021年,巅峰公司调查发现,捷泰未经授权擅自在某平台使用“巅峰”作为竞价关键词,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设置有“巅峰”关键词网页链接与巅峰公司有关联,进而点击、浏览该链接网站,从而达到借用巅峰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使捷泰网站获取更多点击、浏览,进而让捷泰的宣传更上一个台阶的目的。其次,巅峰公司认为捷泰与其均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两家存在竞争关系,而捷泰此举更是具有“搭便车”的故意,由此要求捷泰立即停止侵害“巅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侵害巅峰公司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巅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捷泰则认为自己对巅峰公司并不构成侵权,可见对方言之凿凿的样子,也不敢大意,遂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曾贞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霖澳律师介入,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曾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件情况后,迅速搜集证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首先,捷泰从未将巅峰公司的商标“巅峰”二字作为竞价关键词进行推广,且巅峰公司所述,其搜索的关键词为“巅峰知识产权代理”,而非其所注册的“巅峰”商标,也即意味着捷泰并未侵害巅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原因有四,其一、巅峰公司的“巅峰”商标并不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巅峰公司的“巅峰”商标使用时间并不长,其显著性不高,只是普通商标,不具有高价值,大众在选择供应商时也不会因为一个广告就动摇,由此巅峰公司也不会遭受巨大的商标价值损失;其二、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捷泰的推广行为,即不存在侵权故意,也不存在侵权过失,也就是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不成立,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关键词推广是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其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会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害;其四、捷泰公司设置的搜索关键词“巅峰知识产权代理”与巅峰公司的“巅峰”商标不会导致混淆。总而言之,捷泰将“巅峰知识产权代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巅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庭审对方知难而退,双方达成调解,当事人只需赔偿2万元

其次,对于巅峰公司请求赔偿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且赔偿数额要求过高,捷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赔偿责任,捷泰的侵权行为也应属情节显著轻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以捷泰的盈利数额或者巅峰公司的营业损失为依据确定数额。原因如下:1、使用涉案关键词进行搜索的主体为特定用户,主体范围非常有限,而通过“巅峰知识产权”关键词进行精准搜索的用户极少,即便搜索也是熟知或知晓巅峰公司的用户,该部分用户并不会因捷泰的展示靠前就将捷泰错认为巅峰公司,因此并不会对巅峰公司造成影响,即便影响也是非常有限的;2、搜索结果明确先是为推广链接,背景颜色也与普通检索不同,而且巅峰公司的链接网页也与捷泰明显不同,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3、捷泰添加关键词的持续时间有限,从添加至今,其点击量仅为98条,因此捷泰侵权并不严重,而巅峰公司从未向捷泰发过任何通知告知捷泰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反观捷泰在第一时间便删除了相关关键词,由此也可以看出捷泰并不存在侵权故意;4、巅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捷泰的行为获利,也未能举证其损失,而根据现今的数据,含“巅峰”字样的搜索展示数据为1194条,点击量为98条,有效咨询量为4条,留线量为3条,因此,捷泰并未从该词条的推广中获取任何收益,巅峰公司的经济损失主张无事实依据。综上,巅峰公司的主张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捷泰并无假借巅峰公司商标、企业名称,攀附其商标、企业名称的故意和行为,也未从中获取到任何收益。庭审中,对方在看到曾律师提交的答辩意见后,知晓要想法院支持其全部诉求不太可能,遂主动提出调解,于是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最后,经曾律师多番沟通,终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捷泰向巅峰公司支付赔偿20000元。


办案心得


曾贞律师:“本案争议点在于当事人是否商标侵权。经过我们仔细调查,发现当事人并没有侵权故意,也没有获益,点击量也极少,对方也没有因此产生实际损失,于是我们将这些证据收集整理提交至法院。庭审时,我方准备充分,逐一举证反驳了对方的主张及理由,反倒是对方并无证据证实当事人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实际损失,遂主动提出调解。调解过程中我们尽可能帮当事人争取少赔,最终当事人赔偿款由原来的20万减少至2万,减损幅度90%。实践中本案不是个例,网络推广现在很普遍,一般都是搜索引擎公司提供相关的关键字,自己再删减修改,可提供的关键词很多,有的词并不能明显看出是商标,这就需要公司仔细筛选核查,才能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侵权,若真的侵权了,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少赔。”


办案律师


曾贞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合同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案例、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 

同行评价:曾贞律师为人谦和,做事有始有终,总是坚持到最后一刻;处理案件很擅于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解析出案件的关键点;不管案件多复杂,她也会耐心为当事人解释,极力寻找有利证据,并用她真诚用心、认真负责的敬业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注:案件中公司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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