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撑场面致头部受伤,我所举证故意伤害证据不足获采纳,被告获从轻处罚
案情简述:
2016年12月11日,张某听说有人要与其滋事,便电话联系黄某邀数人到资中市龙江镇为其“撑场面”。当日上午十时许,张某、黄某等人与原告人田某因购买橘子发生纠纷,后张某等人持棍棒将原告人田某发生打倒,致田某头部受伤。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对于该案,辩护人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与被告人进行沟通,提出了以下几大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被害人受伤的后果,是被告人张某正当防卫行为或过失行为所致;第三,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通过与被告人多次沟通,提出了本案中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指出针对人身伤害案件,重点要从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客观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来分析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从被告人案发后的态度及对被害人的积极赔偿和被害人的谅解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