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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外卖员发生事故,理应获赔新职业伤害险及意外险,保险公司仅愿赔偿一种险种,霖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帮其两种险种先后成功获赔

发布时间:2023/11/28 10:47:37   Click:

案情概要


邹凯系一名美团骑手,2022年8月27日在配送路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经医生诊断为:胸12椎体骨折。之后,邹凯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周裕青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赔偿事宜。周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丰富办案经验,顺利帮其争取到A保险公司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伤害险理赔款及肇事方侵权赔偿款共计191305.42元,邹凯对该结果很是满意。但案件完结没多久,邹凯再次找上周律师,起因是邹凯想起自己在A保险公司还投保了众包骑士意外险,事后找A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但提交资料后,A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事情发展出乎邹凯预料,于是再次委托周律师协助其处理此事。周律师受托后,经过和邹凯沟通、分析,充分搜集证据材料,以最快速度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周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A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邹凯作为美团骑手,缴纳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伤害保险与美团众包骑士意外险两种保险的保费,该两种保险的保险人均是A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不能只理赔其中一种险种,这与邹凯订立合同的目的相悖,严重地损害了邹凯的合法权益,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而此情形是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事由,因此格式条款无效,即A保险公司主张的“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免责条款无效;2、A保险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作为被保险人的邹凯履行过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无效。综上,邹凯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美团众包骑士意外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A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保险公司见周律师准备充分,庭审结束后第二天就主动联系邹凯于庭外调解,而邹凯为尽快拿到赔偿款,同意了调解,至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邹凯成功获赔112000元的意外险保险金。至此,在周律师的专业协助下,邹凯此次事故,成功获赔超30万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周裕青律师:“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中,从事外卖骑手的较多,然该类职业的工作人员面临的风险较大——交通事故高发人群。本案当事人就系送餐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好在其及时寻求律师协助,才得以成功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侵权赔偿、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赔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赔偿三方面的赔偿超30万。借此提醒其他外卖小哥,在自己工作时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保障自己权益最大化。”



办案律师


周裕青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交通部部长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

同行评价:周律师工作积极、认真,办案特别有耐心,坚持事前准备充分、事中全力执行、事后追踪总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立志做一个更好的专职律师。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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