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贩毒350克,我所举证系从犯获法院采纳,由死刑改判七年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述:
王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15年8月22日因与同伴共同购买并运输毒品三百五十克,被检察院指控运输毒品罪,将判处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面临死刑风险的情况下,王某的家属慕名来到霖澳律师事务所找到李洪霞律师咨询,并及时委托李洪霞律师作为王某一审的辩护人。李洪霞律师通过会见王某、查阅案卷材料以及积极的调查取证,发现了诸多可以从轻减轻的犯罪情节。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辩护人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律师认为该案的关键就是指出存在诸多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不能适用死刑。第一,案件存在诸多量刑情节,未能达到适用死刑的证据标准,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二,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坦白,应当酌情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某辩护人李洪霞律师所提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系从犯,考虑三被告人均属从犯,归案后及当庭均能自愿认罪,故对王某予以减轻判处,法院判决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的意见,辩护获得了成功,同时消除了被告人王某的死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