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住户被困电梯,物业公司救援不当致其身受重伤,却不愿赔偿,霖澳律师制定解决方案,助伤者起诉,成功拿回应得赔偿
你有过被困在电梯里的经历吗?生活中,无论是住户小区还是公共场所,电梯的配套给大家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电梯困人、电梯吃人事件屡见报端,人身安全面临或大或小的威胁。本案当事人正是因电梯事故受伤,该如何维权,且看下文。
案情概要
张怡系A小区住户,然该小区电梯经常出现故障,恰巧某天张怡搭乘电梯时,突发停电,张怡被困其中。之后,A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赶至现场进行救援,过程中,工作人员在电梯门无法正常开全且电梯卡在楼层之间的情况下,没有想过启动备用电源,而是选择采用强行拖拽的方式救援,导致张怡腰部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院方诊断,张怡多处肋骨骨折。在张怡住院期间,物业公司向其垫付医疗费1000元,派人护理5天并提供了5天伙食。张怡出院后,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十级。张怡认为自身受伤系物业公司在救援过程中处置不当所致,物业公司虽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也做了一些慰问措施,但与所受损害应得的赔偿相比还远远不够。于是,张怡找到物业公司索赔,但物业公司却称张怡所受损害系员工所致,与公司无关,拒绝赔偿。张怡见状,当即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罗以吉律师接待了她。
经过与张怡详细地沟通后,罗律师分析到,虽说张怡确因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受伤,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造成损害可由物业公司承担,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想要认定物业公司有责,还是有一定风险。若想维权,只能从以下两方面尽力一试,其一、张怡系小区住户,与小区物业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此次小区电梯停电,而物业公司在发生电梯事故后有备用电源却不启用,可见物业公司服务并不合格,已构成违约;其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并未采取安全有效的施救措施,致乘员张怡受伤,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物业公司该行为已构成侵权。张怡听后,尽管知晓有败诉的风险,但仍愿全力一试,果断委托罗以吉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协助维权。
罗律师接受委托,即刻梳理相关证据,协助张怡诉至法院。庭审时,物业公司一如既往声称其并非适格原告,且其并无过错,但法院在审查过后,并未采纳其反驳意见,而是支持了张怡诉讼主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怡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6557.06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罗以吉律师:“从民法上的紧急救助角度,本案当事人系受助人,要想让救助人物业公司担责很难。于是我们转换为服务合同的角度,即当事人系小区住户被困电梯,物业公司系小区涉事电梯的管理人,负有及时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通知工作人员采取措施实施救援的义务,可根据调查发现,物业公司虽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救援,但却在有备用电源的情况不启用,且采取不当的施救措施,导致当事人受伤,所以,物业公司理应担责。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支持了当事人全部诉求。”
办案律师
罗以吉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
评价:罗以吉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罗律师在交通与工伤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一心只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赔偿,凭借认真负责、不急不躁的办案风格赢得了众多好评。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