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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祸2级伤残,肇事方拒赔,霖澳律师受托助当事人维权,先后通过调解与诉讼,为其争取到保险理赔及肇事方赔偿共计近140万

发布时间:2024/01/23 19:22:31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意外车祸致2级重度伤残,肇事方及其公司互相推卸赔偿责任

2021年7月18日,52岁的周瑶骑着二轮电动车正常直行,突然被由付杰驾驶的小轿车右转撞击,顿时引发两车受损,周瑶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周瑶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交通管理局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即付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瑶承担次要责任。周瑶因伤势严重,前前后后支出医疗费近50多万(后续治疗医疗费还会继续产生),而肇事司机付杰因害怕承担赔偿责任,帮周瑶垫付3000元医疗费后便躲了起来,联系不上人。为此,周瑶决定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袁野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处理赔偿事宜。袁律师接受委托,迅速展开调查,发现付杰是A公司员工,而其所驾驶的小轿车车主系张三,车辆有交强险和限额100万的商业险。同时,袁律师协助周瑶申请伤残鉴定,结论为2级,并依次联系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A公司表示付杰虽是其员工,但其发生事故时并不是在执行公司任务,因此应由付杰个人承担,而付杰却称,事发时其是在执行公司任务——接送客户,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双方互不愿担责,协商陷入僵局。


霖澳律师全力助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获理赔款超119万

为打破僵局,袁律师先找到车辆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对于此事故责任认定及伤残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在周瑶住院期间主动垫付了医疗费及护理费共计191973.77元,但对于总共的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还需积极争取,经过袁律师多次谈判,双方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的《赔偿协议》载明,周瑶在此次事故中遭受损失共计1714524.79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保险公司按责任及保额承担周瑶损失共计1198000元,品迭此前已垫付医疗费191973.77元,保险公司还应向周瑶支付1006026.23元。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按约向周瑶支付了上述款项。至此,保险公司赔偿问题得以解决。


当事人起诉肇事司机及其公司,霖澳律师助其胜诉,获赔近20万元

保险范围外的赔偿还需A公司及付杰承担,鉴于其坚决不予赔偿的情况,袁律师协助周瑶将A公司及驾驶员付杰诉至法院,考虑到车主系张三,故将张三也一同列为被告。庭审时,A公司辩称,首先,事发后,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并未全面记录周瑶所有的违法行为,其未戴头盔、未上牌照也没有驾驶证,周瑶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更多的责任;其次,付杰在事故发生时并不是在执行我司安排的事务;再者,周瑶就医医院治疗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我司不认可周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也不认可其伤残鉴定报告,申请重新鉴定。而付杰也辩称,事发时其是履行公司职务,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肇事方二者的抗辩,袁律师提出,A公司认为责任比例认定不当且周瑶就医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至于伤残鉴定,周瑶系依法鉴定,并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情形,故A公司作为驾驶员付杰的用人单位,应与付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袁律师的法律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此次事故损失,机动车付杰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周瑶自担20%,由此判决A公司向周瑶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98626.27元。然A公司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二审对方坚决不予认可伤残结果,霖澳律师全力反驳,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时,A公司提出如下意见:1、一审法院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划分责任比例不当,周瑶未佩戴头盔,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该行为与其遭受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应当减轻A公司责任。2、周瑶不存在误工费,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误工事实。3、周瑶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依据不足,鉴定人员专业性存疑,不应当做维护认定伤残等级的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周瑶的一审全部诉求。对此,袁律师提出,首先,一审判决责任划分适当,事发时,付杰转弯车辆没有避让直行车辆且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次,周瑶虽系退休人员,但其仍在从事有偿劳务,且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劳务收入确有减少,故一审法院支持其误工费请求并无不当。再有,周瑶提交的鉴定意见中鉴定人及鉴定所均具有相关的资质,程序合法且依据充分,故鉴定结论应予维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袁律师法律意见,最终驳回了A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袁野律师:“本案争议较大的是当事人的伤残等级鉴定部分,肇事司机所属公司坚决不认可当事人的伤残鉴定结果,首先,其认为当事人伤残鉴定意见程序违法——鉴定过程中无A公司在场见证;其次,其认为鉴定依据的诊疗情况不完整、鉴定时机、检查方法不规范——鉴定意见遗漏了其中一家医疗机构的就诊治疗内容,依据的诊疗情况不完整,且当事人存在恶意提前鉴定,导致伤残等级虚高,再就是当事人未进行必要、客观的检查。对此,我们积极举证,力求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尽管对方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此案当事人维权之路较为坎坷,但好在结果比较圆满,获赔金额共计近140万。”


办案律师


袁野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2年度“先进个人”

评价:袁野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擅长工伤人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及债权债务领域。此外,袁律师始终坚持着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以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以专业的视角和逻辑剖析各类案件,为委托人排除万难,受到委托人的高度赞誉与好评。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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