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遭甲方起诉索赔近60万,霖澳律师受托应诉,一审判决承担30万,二审成功改判只赔偿6万元
案情概要
2022年8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不锈钢水箱购销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不锈钢水箱,sus304材质,板厚为3.0mm,并特别注明水箱填土时最好使用人工,务必不能使用大型机械。但这仅是明面上的约定,私下双方另行约定不锈钢水箱实际板厚仅需用到2.5mm即可。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而A公司也按约提供了水箱,并于2022年10月29日安装完毕,后交付于B公司时,通过了B公司的满水静置测试。之后,A公司再次提醒水箱填土时最好使用人工,务必不能使用大型机械,谁料,B公司填土时仍旧违约使用挖机及铲车等重型机械施工填土,以致水箱上方重量超过负载极限而塌陷。事发后,A公司收到B公司发送的律师函——要求A公司收到律师函后1日内与B公司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塌陷水箱进行质量鉴定,可B公司在A公司尚未明确表示拒绝鉴定的情况下,独自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并在拿到鉴定结果(水箱采用点焊方式连接,水箱上表面外壳材质非SUS304,且板厚也仅为2.5mm)后,没有先联系A公司共商解决办法,而是快刀斩乱麻,自行将水箱销售处理,之后再以A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599662.7元,A公司见状当即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贺刘成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贺律师接受委托,经过一番详细地沟通以及查看合同,分析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A公司确存在违约情形,即钢板的厚度不达标且盖板的材质是204,而非304,因此要想维权有难度,只能全力争取减损。为此,贺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进而敏锐发现案件的症结所在。首先,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阴阳合同,实际钢板厚度2.5mm系双方私下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执行的,且B公司在验收时并未就此提出异议。其次,盖板材质不符的问题,A公司解释称其系员工失误造成,对此B公司验收时亦未提出质疑。此外,A公司曾收到一份未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鉴定报告初稿,该报告显示水箱塌陷的根本原因系水箱上部超负荷承载。为进一步巩固证据,贺律师立即联系公证处对施工现场及监控室、监控录像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发现现场监控视频有缺失,疑似B公司掩盖其违规使用大型机械回填的事实,从而将水箱塌陷的责任推给A公司。同时,通过对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函件、通话录音的仔细排查,进一步证实双方签订的合同确系阴阳合同。而对于材质及点焊方式,贺律师发现204材质虽不是约定的304材质,但其性能参数并不逊色于304材质,且水箱采用点焊方式也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综合上述证据,贺律师整理并提交了详细的答辩意见,力证A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有违约,但水箱塌陷与A公司行为并不存在直接联系。
B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不锈钢水箱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A公司因违约赔偿B公司损失599662.7元。
庭审现场
B公司
我司与A公司签订了《不锈钢水箱购销合同》,其中对水箱材质及厚度均做了明确要求,但在A公司完工交付后,水箱却发生塌陷。事后我司第一时间便通知了A公司,并向其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一同对水箱进行鉴定,但A公司却以合同履行完毕为由不予配合,由此我司只得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水箱的质量及安装进行鉴定,结论为A公司提供的水箱材质不是304钢,且质量远低于304钢,板厚也仅为2.5mm(行业标准为3mm),再有安装也采用的是点焊式安装(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采用焊接),故可见A公司此举属严重违约,应赔偿我司为此遭受的巨大损失,望法院判如所请。
贺刘成律师
1、涉案水箱为合格产品,水箱垮塌与产品质量无关。首先,《不锈钢水箱购销合同》备注产品规格并不是双方最后达成的合意内容,A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真实的合意内容即2.5mm的厚度进行生产制作,且B公司验收时并未提出异议,故B公司所述的产品质量问题压根不存在。其次,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不锈钢水箱的焊接工艺进行禁止性的规定,由此A公司使用的焊接工艺并未违任何法律规定。
2、涉案水箱发生垮塌系因B公司未按约定、操作规范进行填土所导致,可B公司却只字未提,由此可见B公司有歪曲事实恶意起诉之嫌,请法院依法审查。首先,A公司明确提醒B公司不可使用大型机械,但B公司却一意孤行安排挖机及铲车进行填土作业施工——根据事发前后监控视频能够明显看到,现场存在大型机械施工事实,以致水箱上方重量超过负载极限而垮塌,故应由B公司承担水箱垮塌、毁损等全部责任。其次,水箱垮塌后,A公司委托公证处对现场及监控室的录像进行了证据保全,但发生水箱垮塌时的录像却“不翼而飞”,由此很难不怀疑是B公司或其它利害关系人故意对当时的监控视频进行了删除,进而将水箱垮塌的责任诬陷给A公司,若真如此,本案应中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再有,A公司曾收到B公司一份关于水箱塌陷原因的鉴定初稿,结果显示水箱塌陷系上部荷载超过水箱顶板结构承载力所致,可B公司并未采纳该鉴定报告,而是让鉴定机构另行出具了第二份鉴定报告,但即使是第二份鉴定报告,也并未认定水箱塌陷系A公司产质量原因所致。综上,B公司主张A公司应对案涉水箱塌陷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不锈钢水箱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关于水箱塌陷的原因,据本院查明,A公司与B公司对水箱塌陷均应承担责任,而考虑到B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故本院酌情确定A公司应向B公司赔偿损失300000元。关于是否解除合同,本院认为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存在违约情形,且水箱已塌陷,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本院确定合同可以解除。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不锈钢购销合同》解除;2、A公司向B公司赔偿损失300000元;3、驳回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后续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委托贺律师提起上诉。二审庭审时,贺律师先是出具了由不锈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以印证201材质的硬度优于304材质,并证实一审法院据此推定A公司承担水箱垮塌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接着,又利用现有证据证实不锈钢焊接与水箱塌陷没有因果关系。最后,再次强调,A公司对填土作业已尽到告知义务,而水箱塌陷系B公司违规操作所致,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而B公司听后,也是极力辩称。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赔偿判决,重新判决A公司退还B公司货款60000元。
办案心得
贺刘成律师:“本案维权难度较大,当事人(公司)供应的材质与板材厚度确实与书面合同不符,对方在违规填土过程中出现塌陷,便抓住这个把柄主张当事人(公司)违约,索赔近60万,可以说开局便处于不利地位。我们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调查,发现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有缺失,同时通过梳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函件、通话录音,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阴阳合同,即双方真实的合意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而对于材质问题,也属配送错误,系过失行为,且204材质的硬度比304更好,与水箱塌陷没有因果关系。由此,针对水箱塌陷原因,我们整理提交公证材料、合同、监控视频、厂家出具的产品报告、焊接工艺符合行业规定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会导致水箱塌陷,对方因水箱塌陷而产生的各项损失不应由当事人(公司)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公司)需承担30万的赔偿责任,上诉至二审法院,改判当事人(公司)仅退回货款6万元,成功减损90%。”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工伤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案例、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2023年度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贺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师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贺律师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