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骑车转弯未让直行客车致自身伤残,霖澳律师在其很可能被认定为主责的情况下争取到同责及九级伤残全额赔偿,获赔20万
案情概要
2023年6月21日晚上8点左右,小玉驾驶着电动车沿348国道行驶在前往乐山方向的路上,因为疏忽大意未观察路况就左转,结果与驾驶小型客车直行的小慧发生碰撞,突发的紧急情况让小玉始料未及,连人带车被掀翻在地,当场身受重伤,随即被送往医院,在医院治疗期间,小玉及家人经过深思熟虑及反复的沟通协商,觉得为了避免后期走弯路,决定提前请专业律师保驾护航,保障自身权益最大化。于是经过对比,小玉最终选择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的周裕青律师帮助其维权。
周律师了解到小玉的情况后分析到,首先,小玉骑行电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通行,被认定主责的概率很大;其次,当事人右侧肱骨髁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伤情虽然评上了九级伤残,但要想获得九级全额赔偿却相当困难。面临索赔僵局,周律师通过认真研判与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发现机动车一方系撞在小玉骑行的电瓶车左偏后侧处,存在明显的操作不当,且事故发生路段没有交通信号灯,机动车驾驶员应该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对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八条。经过周律师的积极沟通及不懈努力,交警队最终出具了同责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暂时解决了首要面临的难点。
出院后几个月,周律师陪同小玉去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玉右侧肱骨髁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虽评上了九级伤残,但想要获得九级全额赔偿却相当困难。且小玉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相关项目损失各被告极大可能也不认可,再者小慧与相关保险公司对责任划分也有异议,小玉的索赔陷入僵局。
根据周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对各共同被告情况的了解与分析。直接起诉到法院争取赔偿是最稳妥且有保障的方式,虽然距离很远且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与小玉一番沟通后,其也知晓周律师是在竭尽全力为其争取最大化的赔偿及保障其伤情的后遗症,于是欣然同意通过诉讼解决。
小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21,430.50元【医疗费28,305.01元、后续治疗费15,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x15天、营养费30元/天x90天、护理费46,961.00元/年÷365天x90天,残疾赔偿金172,93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200.00元、车损依据定损金额确认。获赔总金额(244,861.00元-198,000.00) x50%+198,000.00元=221,430.50元)】;
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庭审现场
对方律师答辩
1、对事故发生没有异议,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交警部门未查清原告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也未查清原告是否有驾驶证,故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系无证驾驶且同时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各项费用意见:医疗费总额32,103.90元没异议,但是原告第二次住院是因术后感染,与交通事故无关,故不认可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不认可。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且金额过高不认可。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天数,但标准认可25元/天,护理费天数不认可,原告第一次在A医院住院至2023年6月30日,虽出院医嘱载明休息3个月,但原告在2023年7月2号又到B医院住院到2023年7月8日,B医院出院证上没有备注休息期,故护理费只认可住院期间天数,标准按100元/天计算。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对残疾赔偿金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4,000.00元。鉴定费不认可,该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交通费认可200元。
周裕青律师
1、针对责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正因为原告有过错,才减轻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由其承担同等责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责任划分公正。
2、原告第二次住院系因术后感染而必须要住院接受治疗,并且提供了住院发票、用药清单、病历等完整的资料,被告不认可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原告肱骨髁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具有相应依据,且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与原告承担同等责任,原告认可承担责任比例为5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涉事客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自费药附加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案件结果
原告的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1、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共计 199,252.92 元;
2、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687.39元。
办案心得
周裕青律师:“该案难点比较突出,一是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责的概率很大,二是当事人虽然评上了九级伤残,但要想获得九级全额赔偿也并非易事。为了帮助当事人获得最大化赔偿,我们逐一攻破难题,首先解决责任认定问题,为后续起诉打开突破口,然后在庭审过程中积极举证与说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近20万赔偿金。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各位朋友,出门在外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但可能道路复杂让人防不胜防,交通事故万一真的不幸发生了,请把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士负责,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协助,以确保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霖小律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案件承办人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交通部部长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优秀合伙人
同行评价:周律师工作积极、认真,办案特别有耐心,坚持事前准备充分、事中全力执行、事后追踪总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立志做一个更好的专职律师。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