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当事人与朋友合伙开茶楼被坑,开业仅1个多月就被告知投资款不见大半,霖澳律师介入,揭示违约真相,帮当事人成功拿回投资款
案情概要
唐舒系单亲妈妈,因想改善家庭条件,遂有意寻求投资途径,朋友张三了解其想法后,当即提议合伙开茶楼,并表示茶楼利润丰厚,唐舒很心动,但还是有所犹豫,奈何禁不住张三劝说,最终同意合伙。而后,张三又叫了朋友李四共同参与,三人经过深入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茶楼合伙经营合同》,约定由三人共同出资经营茶楼,其中唐舒出资89000元,张三出资133500元,李四出资45390元,合伙期间由张三负责茶楼日常经营管理。然而,茶楼营业仅一月有余,唐舒便收到张三通知,称茶楼严重亏损,其已将茶楼转让,并按投资比例分配了转让款,原本唐舒应分配到转让金27972元,但张三、李四考虑到唐舒系单亲妈妈生活不易,两人同意向唐舒分配3万元。对此,唐舒却不由得疑虑重重,因为整个过程中,她并未被告知茶楼的具体经营状况,更未参与到茶楼转让的决策中。于是,唐舒找到张三,对于张三提出的亏损及转让事宜,要求查看投资款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据,但张三未能提供,这让原本只是怀疑权益可能受损的唐舒愈发确信自己遭遇到了欺诈,遂要求张三退还投资款项,却遭到对方拒绝。面对此困境,唐舒来到四川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文明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提起诉讼。
文律师了解情况后,发现唐舒对茶楼经营及转让事宜一概不知,证据也是严重缺乏,为此,文律师迅速展开调查,并协助唐舒搜集证据,过程中得知张三将茶楼以84000元的低价转让给了案外人,而收款人系张三女友,对于该情况,知情后的唐舒更是怒火难消。待梳理好全部证据,文律师将文书材料提交至法院,并于庭审时,提出,唐舒与张三签订了《茶楼合伙经营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张三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其负有向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进展情况的义务,包括各合伙人的出资是否到位、接受转让茶楼的价格、装修整顿茶楼经费使用情况、日常经营的人工费等支出情况,但张三并未履行上述义务,且在合伙经营仅月余,在未经合伙人唐舒的同意下,私自低价转让合伙财产,对合伙财产作出重大处理,自行终结合伙事务,系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对唐舒财产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因此张三理应对自己行为给唐舒造成的89000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品迭张三已支付的30000元,张三还应当支付59000元且还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面对指控,张三极力辩称茶楼自经营以来一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其转让茶楼是为降低各合伙人的经营风险和损失,并无不妥。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文律师法律意见,判决张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舒支付赔偿款5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9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办案心得
文明律师:“本案中,当事人出于改善家庭条件的初衷投资茶楼,却未曾料想产生如此大纠纷且纠纷来得这么快。在接手此案后,我发现当事人对茶楼经营及转让的关键信息几乎一无所知,这无疑加重了维权难度。于是,我们深入剖析案情、全面搜集证据,发现张三不仅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还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低价转让合伙财产,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对当事人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庭审阶段,面对张三“转让是为了降低亏损风险”的辩解,我们据理力争,强调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侵犯。最终法院也是采纳了我们的法律意见,判决张三退还当事人剩余投资款。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合伙也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充分保障各合伙人知情权与参与决策的权利,以防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
案件承办人
文明
四川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务
同行评价:文律师在为当事人和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秉承严谨的工作态度,用最专业的知识去分析案件,勤奋踏实,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十分精准,专研每个细节对案件的作用,除此之外,文律师性格随和,为当事人提供积极的情绪价值,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并且能够从最有利于当事人和顾问单位的角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注:文中人名、地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