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面包车与路边的半挂车相撞,车头强制险拒赔,挂车只有商业险,霖澳律师从半挂车的特殊属性出发,成功让车头交强险赔付
案情概要
孙策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不慎与周明停放在路边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猛烈碰撞,致孙策受伤,两车受损。后续,孙策被送往医院治疗,而交通警察大队也根据事故现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策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明负次要责任。面对此种情况,孙策不知所措,出院后当即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罗以吉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罗律师了解情况后,先是协助孙策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显示孙策因外伤致面部多处瘢痕,长度累计达12cm,评定为十级伤残。接着,罗律师通过梳理案件,了解到周明系事故半挂牵引车车主,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车主系B公司,其在C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事故发生时,牵引车与半挂车虽系分离状态,但两者仅相距大约400米。由此,罗律师先是尝试与A公司协商理赔,但A公司以牵引车与半挂车事发时分离为由拒绝赔付。而后,罗律师又找到半挂车车主B公司及其投保公司C公司协商赔偿,但B公司认为其虽系半挂车车主,但实际驾驶人系孙策,应由孙策承担全部责任,C公司则认为,事故所有赔偿应由A公司先行赔付,剩余部分再由其按照商业险限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各公司强硬态度,罗律师建议孙策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孙策表示赞同。之后,罗律师协助孙策梳理证据,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罗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尽管事故发生时牵引车与半挂车处于分离状态,但A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半挂车因没有独立的动力装置,必须由牵引车牵引方能行驶,故牵引车是半挂车的动力源,半挂车应视为牵引车的特定附属物。虽然事故发生时,两者处于相互分离状态,但半挂车是由牵引车牵引至事故发生地点,被牵引至事发地点后,半挂车一直维持着牵引车连接时所泊停状态,且半挂车停放在该路段也是由牵引车牵引所致,故牵引车对于半挂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A公司在承办牵引车保险时,明知牵引车牵引挂车是其运输常态,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险合同中对挂车与牵引车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免责有特别约定,故半挂车作为特定附属物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应由牵引车的保险公司即A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尽管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也应由C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对此,A、B、C公司仍旧保持原先各自抗辩意见。最终,法院经审查,采纳了罗律师法律意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确定对于孙策所遭受损失由其自行承担70%,周明承担30%,A、C公司在各自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经核算孙策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合计为97417.07元(不包含自费药1314.47元、鉴定费1400元)。据此,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孙策赔偿89519.46元,C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孙策赔偿296.16元,周明赔偿孙策814.34元。至此,孙策在此次事故中共计获赔90629.96元。
办案心得
罗以吉律师:“本案难度较大,核心争议在于牵引车与半挂车分离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该种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的研究与讨论,最终决定从半挂车的特殊属性出发。庭审时,我们着重强调半挂车作为无独立动力装置,其行驶和停放必须依赖牵引车运行,尽管事发时两者处于分离状态,但半挂车停放位置、状态与牵引车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指出,牵引车保险公司未对该种情形下有过特别免责约定。综上,我们主张牵引车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法律意见,明确了各保险公司及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使得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补偿。这一结果很好验证了在复杂法律问题面前,有专业人士协助,自身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好的维护。”
案件承办人
罗以吉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大类十佳案例
评价:罗以吉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罗律师在交通与工伤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一心只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赔偿,凭借认真负责、不急不躁的办案风格赢得了众多好评。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