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办了酒席未领证,同居1年后分手,女方承诺返还彩礼却食言,霖澳绵阳分所律师助双方达成调解,为男方超额达成诉求
案情概要
2019年,小波和小兰相识并迅速恋爱,交往两年后,两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他们举办了婚礼仪式,并且小波按照习俗给予了小兰66000元的彩礼。然而,在共同生活一年后,两人发现彼此性格脾气相差太大,并不适宜继续进行婚姻生活,遂决定分手,而小兰也承诺返还彩礼,但事后并未履行承诺,这使得小波极为不满,当即来到四川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咨询,文明律师接待了他。通过深入了解案情,文明律师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指出,尽管小波和小兰未进行结婚登记,亦无共同生育子女,但由于存在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对于已经给予的彩礼,法院通常会根据彩礼的实际消耗、嫁妆情况,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各自过错等因素,结合当地习俗来确定是否需要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比例,这意味着小波可能只能得到彩礼的部分折价返还。
鉴于此,文明律师建议小波先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再行诉讼,小波表示同意。之后,文律师找到小兰沟通,然而,在初次沟通中,小兰态度十分坚决,调解未能成功。随后,在文明律师的协助下,小波启动了诉讼程序。在此过程中,文明律师再次积极与小兰沟通交流,经过耐心细致地说理,小兰的态度终于有所转变,双方最终在文律师的协调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小兰需向小波返还彩礼及其因举办婚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共计67000元。其中,小兰须在2024年2月9日前偿还31000元,剩余的36000元则自2024年3月开始按月返还,每月25日前支付6000元,直至全部款项结清为止。若小兰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小波有权就剩余的所有未支付款项申请执行,并且小兰还需额外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至此,本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原以为只能收回部分彩礼的小波,最终不仅全额收回了彩礼,还追回了因结婚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对此结果,小波对文明律师表达了深深的感激之情。
霖小律有话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件承办人
文明
四川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务
同行评价:文律师在为当事人和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秉承严谨的工作态度,用最专业的知识去分析案件,勤奋踏实,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十分精准,专研每个细节对案件的作用,除此之外,文律师性格随和,为当事人提供积极的情绪价值,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并且能够从最有利于当事人和顾问单位的角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