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女子下车后发现溜车,徒手推挡致骨折,保险公司不认可第三方受害人身份拒赔,霖澳律师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帮其胜诉获赔
案情概要
李艾与黄杰夫妇驾车出游,不巧抵达景区时停车场已满,无奈之下只好将车辆停靠在附近一处斜坡上,两人随后也下了车。然而,黄杰停车时因疏忽未拉紧手刹,导致车辆开始自行下滑,李艾察觉异常,试图用手推挡车辆防止其滑行,谁料阻拦过程中不幸被车门和路旁的树挤压受伤,导致多处骨折,随即被紧急送医救治。目睹爱妻伤势严重黄杰深感内疚,同时想起自己去年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而事故恰好处于保险期内,遂当即向A公司申请理赔。然而,A公司以李艾属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针对的第三方受害人为由,拒绝了黄杰的理赔请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面对保险公司坚决的拒赔态度,黄杰决心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并来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张学军律师在了解详情后,指出根据黄杰描述的情况,李艾受伤时已离开车辆,符合交强险及商业险中关于“机动车第三者”的定义,理论上应获得保险赔偿。但因缺乏现场直接证据,如交警记录、监控录像或行车记录仪,若诉讼难度将会很大,只能全力争取。尽管困难重重,黄杰仍毫不犹豫地委托张学军律师担任李艾的诉讼代理人,决心将案件诉诸法院,力求通过法律程序为李艾争取应有的赔偿。张学军律师接受委托,先是协助李艾申请伤残鉴定,结果显示李艾为9级伤残。接着,联系事发地派出所获取事故证明,以确认李艾受伤系黄杰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溜车所致。然后,梳理案件其他证据一并提交至法院。
庭审时,张律师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强调,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李艾作为事故中的第三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此外,结合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病历记录“挤压伤致胸背部及右肩关节疼痛伴活动受限”及李艾的陈述,可以认定李艾受伤时处于车外,故该事故应当纳入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同时,根据交强险条款,保险公司需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反驳称李艾并非保险合同相对方,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无法明确事故原因、侵权人及责任比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其认为即使法院判决属于保险责任,也不认可伤残等级,并主张应扣除自费用及鉴定费。然而,法院在详细审查证据后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认定李艾确为事故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鉴于李艾虽因黄杰操作失误而受伤,但她本人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尝试阻止车辆滑行,因此法院判定李艾与黄杰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按照相关法规,机动车在同等责任情况下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黄杰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进行赔付。对于鉴定费,法院认为李艾此举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后,法院核算得出李艾在此次事故中的总损失为221732.17元,保险公司共计赔偿213439.3元,其中包含交强险赔付198000元、商业三者险赔付14239.3元以及鉴定费1200元。这场保险理赔纠纷终落下帷幕,当事人如愿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办案心得
张学军律师:“本案最大争议是当事人受伤是否是驾驶员驾驶车辆溜车导致,而这又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们接手案件后,在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竭力通过事故证明、病历记录以及其他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还原事实真相,并就此展开论述,最终法官也是采纳了我们的法律意见,不仅肯定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也公正合理地分配了责任比例,当事人如愿获赔超21万元。本案也提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客,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避免类似意外的发生,并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全面地保存和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
同行评价:张律师从执业以来一直从事交通、工伤案件,有较为丰富的工伤、交通案件解决经验,办案认真,不急不躁,理性为当事人给出合理建议,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