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哥哥入室盗窃,弟弟帮其望风,事后仅十多天便被警方抓获,面临入狱风险,弟弟委托霖澳律师帮其辩护,成功争取到取保及缓刑
案情概要
熊大、熊二系亲兄弟,某天熊大找到熊二,提出两人若能共同进行盗窃,必能实现快速致富,但深知违法后果的熊二并无该想法,遂果断拒绝。然而,熊大并未就此罢休,转而试图说服熊二降低参与程度,仅要求他在自己行窃时负责望风,面对熊大的妥协,熊二出于兄弟情谊,尽管知晓望风行为亦属帮凶,但仍心存侥幸同意了熊大的方案。随后,在既定计划下,熊大将熊二带至目标地点,让熊二在住宅楼下的隐蔽处为其望风,自己则趁李强家中无人之际,潜入屋内,盗走卧室内存放的13000多元现金,得手后便与熊二迅速逃离现场。到达安全地点后,熊大将盗窃所得赃款让熊二均存入到自己银行账户。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两人短暂的逃脱,但终究未能逃过法律制裁,很快便被警方锁定并抓获,而被刑拘后的两人,也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得到了受害人李强谅解。可尽管如此,两人行为已然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熊大、熊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该情况,熊二家属赶忙委托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杨杰律师担任熊二辩护人,力求为熊二争取取保候审及缓刑。杨律师接受委托,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熊二,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解,并迅速梳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提交至检察院。
杨杰律师不予批捕意见
1、犯罪嫌疑人熊二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首先,犯罪嫌疑人熊二有正当工作,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社会表现一贯良好。其次,本案盗窃金额较小,此次盗窃两人共计盗窃现金约13000元,且根据熊二所述,两人是临时起意,并非蓄意盗窃。此外,在盗窃过程中,熊二仅是帮忙望风,系辅助行为,具有可替代性,属从犯,并非盗窃行为的核心成员,也未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犯罪中去,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再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也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熊二不予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2、犯罪嫌疑人熊二积极认罪悔罪,愿意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获得了受害人谅解,没有羁押的必要。犯罪嫌疑人熊二案发后,深感懊悔,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归案后,也是积极主动将盗窃款全部退还给了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同时,犯罪嫌疑人熊二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任何一种可逮捕情形,且其本次尚属初犯,被羁押期间已充分认识到了错误,由此,辩护人认为熊二所涉及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达到应当予以批捕的条件,其属于可挽救,可教育的人,没有逮捕必要。
综上,犯罪嫌疑人熊二虽涉嫌盗窃,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等情节,案发后也积极主动退赃,取得了受害人谅解,极大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贵院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案件结果
杨杰律师提交的不予批捕意见最终被检察院采纳。之后,杨律师进一步与检察院沟通关于熊二适用缓刑的意见,经过不懈努力,检察院也接纳了这一建议。庭审阶段,检察院正式提出对熊二适用缓刑,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缓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决熊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本案当事人虽未直接实施盗窃,却在哥哥的游说下,出于对兄弟情谊的顾虑,选择了为其望风,看似‘轻微’的助恶行为,实则已触犯法律,即使当事人事后主动退还了赃款,获得了受害人谅解,但当事人行为已然构成犯罪,而在法律面前,没有侥幸可以逃脱,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我们也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帮其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我们通过对案情的深入剖析,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及缓刑。本案尽管当事人避免了牢狱之灾,但也警示我们,面对他人诱导犯罪时,要坚定立场,决不可因一时的软弱或侥幸,让自己陷入违法的漩涡。”
案件承办人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