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公司是否应该补加班费?
霖澳律所已经为多家企业服务,其中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也一直愉快相处,近期,一家电气公司像霖澳律所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
基本案情:小芳是电气公司的普通职员,在一次公休前一天,公司因为订单的缘故,做了调整,要求所有员工在公休当日在公司加班。小芳原本和朋友有约,想着公司对加班有明文规定的奖励,就是会补发加班员工当日工资的200%加班费,小芳便开开心心服从安排,进行加班。订单的按量完成后,公司相关部门做出通知,将周二调整为休假,以此作为对公休加班的补偿假期。小芳后来领到工资是,发现工资里并没有加班费,便跑到相关本门闹......
律师评析:在企业中,因为公司的经营和生产需要,将公休调整为加班是很正常的事情,当然,在后来的工作中,相关部门应该将公休补上,如果已经补了公休,那加班费还给不给的问题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公司要支付员工200%的加班费,是在没有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案例中的公司已经为员工安排了补休,所以不补发加班费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