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男子服刑期间因另案被超期羁押1年,或再面临7年以上刑期,霖澳律师受托全力辩护,成功为其争取到无罪,送回原监狱继续服刑
案情概要
2018年,杰哥和虎仔到缅甸成立了诈骗犯罪集团,随后张三也被安排过去从事诈骗活动,全程由专门负责人员往返的“小鬼”为张三定制出入境线路、安排接送人员以及支付费用。
期间,国内的李四听闻张三在境外从事诈骗活动后联系到了张三,再三央求张三将他引荐给杰哥和虎仔,张三一开始一再拒绝李四,但后来架不住李四的纠缠,还是将李四的意愿转达给了杰哥和虎仔。
不久后,李四带领一行人也在“小鬼”的安排下来到了缅甸从事诈骗活动。2020年,以杰哥和虎仔为首的诈骗集团被警察查获,包括张三、李四团队在内全被抓获。
张三因犯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一共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生效后,张三被送往A城监狱服刑。然而就在侦查大队在调查李四团伙时,李四声称当初是张三帮其团队成员购买的出境机票,于是在2023年5月B城公安以张三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由将张三押解至B城看守所羁押。
然而侦查羁押期已经满了1年,B城公安一直没有给出具体证据及客观事实来证明张三的犯罪事实,仍然继续羁押张三。张三的家人对这种情况也完全不知所措,于是紧急委托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的汪余财律师为张三辩护。
汪律师接手后,立马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三,经过与张三的沟通以及对案情的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公安对张三的羁押已经超过了最长7个月的侦查期限。
并且如果张三又因另案被起诉,就可能再次面临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面对这种情况,汪律师当即向检察院发送请求对B城公安分局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申请书。
汪律师申请意见
1、张三从未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根据已有事实,张三自己在初次到达缅甸时是由杰哥和虎仔手下的“小鬼”全程安排出境,故张三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李四等人涉嫌电信诈骗案中,张三对李四团队出入境毫不知情。李四团队到境外诈骗窝点前,张三并不知晓李四团队人数、出境时间、出境方式,李四称其机票系张三帮其购买无事实依据,李四团队出入境与张三毫无任何关系。
3、本案羁押期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张三2023年5月被侦察单位从A城监狱带至B城看守所羁押,至今已过一年,侦查羁押期限严重超过了法定的“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之规定,也不符合特殊情形下最长7个月侦查羁押期限之特殊规定。
4、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规定的四类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特别程序规定(第三百零六条至第三百三十四条)以下四类案件: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张三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案,并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四类案件。
综上所述,首先,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三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次,本案侦查羁押期限已经超出法定的最长7个月侦查羁押期限151日。
案件结果
经过汪律师的努力,张三被判另案无罪,侦查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将张三送回原服刑监狱继续服刑。
办案心得
汪余财律师:“我们在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当事人已经被另案羁押满了一年,他的家人也非常担心,因为一旦被另案起诉,那就将面对至少7年的有期徒刑。在与当事人会面之后,我们才了解到,时隔1年,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充足的证据来坐实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还持续羁押,这已然是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我们整理好资料立即以侦查机关超期羁押违法为由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最终成功将当事人争取到另案无罪,被送回原服刑监狱继续服刑。”
案件承办人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同行评价:汪余财律师,拥有5年司法系统工作及民商事诉讼代理经验,2014年7月至今专注于刑事辩护,在其10年刑辩从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代理刑事案件300余件,其中多件二审改判案件。大量经办案件获得了死刑改判、不予起诉、不批准逮捕、缓刑、轻判、变更罪名、取保候审等良好结果。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