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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公司承包两个项目被拖欠60多万工程款拿不回,霖澳律师受托助其解决工程结算的关键问题,成功为当事人(公司)拿回全部欠款

发布时间:2024/07/17 17:41:21   Click:

案情概要


2020年5月,A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将发包方B公司的两个项目分包给了C公司,A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项目一包干总价为138万余元,项目二包干总价为70万余元。

合同签订之后,C公司便开始进场施工,并分别于2021年4月和10月完工交付给A公司。

2022年8月,A公司的工作人员小美将两个项目的结算书邮寄给C公司签字确认,其中项目一最终结算价为152万余元,项目二结算价为57万余元,C公司在结算书上盖章确认后将结算书邮寄返回A公司。

2022年11月22日,A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向C公司发送了结算数据,随即向C公司支付了148万余元,其中包含项目一工程款118万余元和项目二30万元,还剩余60万余元未支付。

对于剩下未支付的工程款,C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支付,但A公司却称,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付款金额无法确定,且付款流程没有通过发包方B公司的审批,加之C公司也没有开具足额发票,因此他们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面对A公司的蛮横态度,C公司还是决定走法律程序,最终委托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的曾红律师为公司维权。

曾律师了解了案情后分析到,A公司以C公司没有开具足额发票以及由此导致的B公司未通过结算审核为由来否认双方的结算事实,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首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C公司按约完成了项目施工,因此,A公司理应支付相关工程款。

其次,C公司将项目交付之后,也的确是由A公司的员工将结算书邮寄至C公司签字确认,当A公司制作好结算书邮寄至C公司,C公司签字盖章的那一刻,结算意见已经达成一致,即使A公司没有签字盖章,也能证明结算事实双方都是知晓并认可的。

除此之外,B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于发票的审核也不能阻碍付款的主合同义务,发票义务和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不足以阻碍付款。

梳理好诉讼思路之后,曾律师结合几方的聊天记录、邮寄记录和C公司保留的结算书复印件,将各个证据材料整理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以充足证实双方就结算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

解决几个关键问题后,曾律师协助A公司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也认可了曾律师提供的证据证明,确认两份结算书虽未经A公司盖章,但该结算书系A公司制作好之后发送给C公司,且相关数据得到了A公司财务人员的确认,结算书载明的数额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判决A公司支付C公司剩余60万余元工程款。


办案心得


曾红律师:“本次案件主要矛盾点就是对方公司否认结算事实,并以当事人(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后来我们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发现,根据已有证据,是完全可以确认双方就结算事实早就达成了一致意见了。因此后续我们将完整的证据提交至法庭后,法官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最终确认对方公司支付当事人(公司)全部的工程款。最后想提醒大家,涉及工程款项时,及时做好结算确认很重要,一定要重视涉及自身权益的关键问题,如果真的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情况,也一定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案件承办人


曾红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人损、法律顾问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2023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曾律师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非诉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曾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事务维护服务。 办理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了案件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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