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八年感情破裂,男方彩礼给的现金,女方否认收过,霖澳律师在证据较弱的情况下,在庭审随机应变、借力打力,成功帮其退回部分
案情概要
韩飞与邓玉于2015年相亲认识,两人深入了解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尽管两人长期异地,但感情丝毫没受影响。2021年2月17日,两人顺理成章举行了婚礼——婚前,韩飞父母根据当地婚嫁习俗,从银行提取9万元现金作为彩礼给到邓玉父母,邓玉也置办了些许嫁妆。
婚后,两人未领取结婚证,也未曾生育小孩,并且仍是长久异地,韩飞在上海,而邓玉在北京,两人仅在过年期间才回到父母家中共同生活。
起初,两人感情还很稳定,但随着邓玉投身营销行业,两人逐渐出现分歧。韩飞作为丈夫,因担心邓玉上当受骗,多次耐心劝解并希望邓玉搬到上海与其共同生活,但均被邓玉回绝,渐渐地双方矛盾愈发凸显,直至最后,两人感情彻底破裂。从恋爱到结婚,两人一起走过8个年头,但终究还是走向分开的结局。
眼见婚姻已无法挽回,韩飞多番思虑后,决定结束这段关系,同时,想到父母千辛万苦给自己攒的彩礼钱,全部给到邓玉家,如今两人既未领证也没有小孩,就连共同生活也很少,遂要求邓玉返还彩礼,但邓玉却不认可收到彩礼,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为尽快解决两人纠纷,韩飞果断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王远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维权。
王远律师受托后,通过对案件深入调查,分析到,韩飞父母虽在婚前给到邓玉家里9万元彩礼,但现在,仅有韩飞父母银行取款记录,双方系现金交付,且交付时韩飞及邓玉均不在场,很难证明韩飞父母确给到邓玉父母9万元彩礼事实,只能全力争取。之后,王律师协助韩飞搜集相关证据,起诉至法院。
庭审阶段,王律师指出韩飞与邓玉结婚,婚后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现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韩飞可主张邓玉返还彩礼。然而,邓玉却辩称,韩飞没有向其支付过彩礼,相反,其还添置了嫁妆,故其没有返还义务。
对此,王律师利用邓玉购置嫁妆的事实,再次强调,韩飞父母在两人举办婚礼前曾从银行取出9万元现金后拿到邓玉父母家中完成了彩礼的现实交付,据此证据及邓玉添置嫁妆的行为可以相互印证韩飞有向邓玉给付9万元彩礼现金事实。然而,邓玉却辩称,嫁妆并非接受彩礼的必要条件,不应成为返还彩礼的理由。
案件结果
最后,在王律师极力争取下,法院认定韩飞给付彩礼属实,但考虑到两人有过共同生活,最终,法院酌情判决邓玉向韩飞返还彩礼4万元。
办案心得
王远律师:“本案难度很大,其中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父母给付彩礼是通过现金形式,仅有银行取款记录,证据证明力较弱,但尽管如此,我们也不会轻易退缩。庭审时,对方否认收到彩礼,但又提及了嫁妆,对此,我们充分利用了对方购置嫁妆这一事实,间接证实了彩礼交易的存在,最终成功帮当事人实现维权。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尤其是在涉及传统习俗如彩礼交付等环节,确保每一个细节都能做到有力的证据支撑。”
霖小律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3年度婚姻家事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王律师善于理论实践结合,始终坚持不断进取,平时注重扎实学习,对抚养权纠纷、婚内债务分割、婚内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纠纷、婚姻彩礼等案件类型有充分的研究,参与办理了多起复杂案件,帮助当事人脱离婚姻痛苦,并争取多分割婚姻财产。另外,王律师对于合同纠纷案件,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帮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真正做到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