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妻子意外身亡,丈夫企图“独吞”百万赔偿金,霖澳律所为死者年迈父母争取50万赔偿金
一个家庭,妻子的离去,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而在这场灾难之后,一笔高达15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金,成为这个家庭争夺的对象。
死者史某身故后,家庭财产一直由其丈夫崔某占有和使用,史某的父亲、母亲作为史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利,但史某的父亲、母亲多次与崔某协商均遭到拒绝。
一边是死者的丈夫,一边是死者的父母,为了这笔房产补偿金,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含辛茹苦抚养女儿成人,却在垂暮之际白发人送黑发人,不仅失去了女儿,更在生活上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被继承人史某的父亲、母亲特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代理了此案。
本案财产情况
崔某与史某婚后于2002年购买了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崔某名下。史某于2014年11月30日意外死亡。2013年崔某、史某与成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内容为:成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崔某、史某拆迁补偿金共计150万。史某生前与崔某共同所有的一辆出租车挂靠在成都市某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
1999年1月15日崔某与前妻高某离婚后婚生子崔甲曾随崔某、史某共同生活了不足半年,崔某一直给付抚养费。故崔某主张崔甲与崔某、史某形成了抚养关系也享有继承权利。
本案中,父母到底有没有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中人物关系清晰。史某的父母是被继承人史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史某死亡后,依法与崔某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依法对史某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
本案中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崔甲系崔某与前妻高某所生,崔某与被继承人史某结婚后,张甲与被继承人史某共同生活不足半年,就一直由其生母抚养,崔某虽一直支付抚养费,但并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崔甲与史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对崔甲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主张进行了反驳。
开庭后,死者丈夫崔某态度较为恶劣。他认为,妻子已经身亡,对二位老人也没有了亲切的感情,也全然不顾老人未来的生活。而他没有想到的是,老人虽然文化程度有限,却已聘请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判决结果:
由于这笔赔偿金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其中一半为死者丈夫崔某的个人财产,不得参与继承,所以崔某与死者父亲母亲,三人共同构成了继承主体,共同分割赔偿金的一半。最终法院依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史某的父亲应继承的金额25万元、给付原告史某的母亲应继承金额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