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甲方拖欠工程款,竟想甩锅全身而退,霖澳天府分所律师受托,强势反击,一审、二审均胜诉,帮当事人追回工程尾款22万及利息
案情概要
2020年9月,张三带领班组为李四承包的某工程提供外墙涂料劳务,项目完工,双方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出具结算单,其中载明:李四尚欠张三工程劳务费350000元,需在2023年1月19日之前付清,末尾有双方签字捺印。另外,李四还出具了一份由A公司盖章的工程量统计清单。
然而,付款期间届满,李四仅支付了130000元,剩余220000元劳务费仍未支付,对此,张三多番进行催讨,但李四每次都是找理由拖延,张三忍无可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委托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狄蓓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狄律师受托后,通过详细的调查,发现李四与A公司极可能存在挂靠关系,于是,建议将李四及A公司一同诉至法院,对此,张三表示同意。之后,狄律师协助张三搜集证据,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狄律师率先提出,张三按约提供劳务,故李四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按时支付劳务费,现李四逾期仍未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李四系挂靠在A公司名下经营,而挂靠经营系违法行为,故A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李四存在共同过错,应当就李四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谁料,李四竟辩称,其与A公司并非挂靠关系,而是A公司员工,项目施工期间,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是职务行为,其并非付款责任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对此,狄律师见李四着急否认并甩锅A公司,才得知A公司经济情况并不好,遂强调,施工期间,张三一直都是与李四联系,进度款也是由李四发放,项目完工,也是李四与张三一同结算,并由李四出具结算单,上述种种,足以证明李四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至于其声称是A公司员工,其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根据合同相对性,理应由李四承担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狄律师部分法律意见,认定李四应对拖欠张三劳务费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至于A公司,则认为,因张三仅有该公司盖章的工程量清单,且为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挂靠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张三支付劳务费220000元及逾期利息。
庭审结束,李四不服,当即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李四提交了A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声称其是受A公司委托,负责案涉项目的现场管理、工程回款、工程结算等事宜,案涉项目款项应由A公司负责。
对此,狄律师在仔细查看该委托书后,当即指出,该委托书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并且张三从项目一开始到结束,从未见过该委托书,其次,案涉项目是2021年完工,但该委托书系在完工后出具,再有,一审判决后,李四曾主动联系张三调解,综上,足以证明李四才是案涉项目的实际付款义务人。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狄律师法律意见,认定李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狄蓓律师:“本案对方耍赖不给工程尾款,不仅否认挂靠公司,还意图让资产状况恶化无付款能力的公司背锅,声称其是作为公司员工履行职务,对此,我们根据现有证据结算单,转款凭证等,证实了对方实际上就是劳务合同的相对方,而并非是履行职务行为。虽然对方二审时提供了公司授权委托书,但我们及时就该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成功说服法官采纳了我们的法律意见,判决由对方承担全部的劳务费和利息。尽管我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对方与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但在公司确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我们成功让对方承担了支付责任,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当事人很满意。”
案件承办人
狄蓓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建工房产、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
同行评价:狄蓓律师有着丰富的司法系统工作经历,曾就职于法制办与司法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拥有高效率处理案件的能力。狄律师在建工房产、债权债务以及合同纠纷等领域技能突出,擅长谈判与调解。狄律师性格率真开朗,工作认真,办案积极,亲和又不失专业的沟通备受委托人的好评,她坚信“公理之下,正义不朽”,始终保持着一颗热爱法律与正义的热忱之心。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