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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车小伙超速与面包车相撞,又与路边停放的挖掘机撞击,救治无效死亡且系事故主责,霖澳律师全力协助,助其拿回近65万赔偿

发布时间:2024/09/09 11:52:10   Click:

案情概要


20岁的小伟是一名摩托车爱好者,出行常常也是骑摩托车。这项帅气拉风的爱好,在小伟的父母阿丽和老王眼里十分危险,常常叮嘱儿子一定要注意安全。

然而小伟却总是将父母的叮嘱抛之脑后,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因此而丧命。

2023年1月17日,小伟驾驶着自己的“爱车”以82km/h的速度在城区机动车道上飞驰,对导航里传来的限速40km/h的提示声完全置之不理,就在他肆意前行之际,驾驶面包车的李刚正从前方路口掉头至小伟行驶的车道,电光火石间,两车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由于小伟的驾驶速度非常快,在与李刚的面包车相撞倒地的过程中又再次与小明停放在道路边的挖掘机相撞。当时的小伟已经完全不省人事,立即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但由于小伟伤势过重,两天后医院宣布小伟死亡。

意外发生得太突然,阿丽和老王白发人送黑发人,两人悲痛地操办了儿子的后事,伤痛之余,还要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们咨询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经过沟通交流,最终委托了律所的梁洁律师助他们维权。

梁律师接手后,即刻前往了交警大队调取《事故认定书》,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小伟系主要责任,李刚与小明系次要责任。

梁律师分析到,目前两个问题比较棘手,一是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中小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外两方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赔偿比例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小明的无牌照挖掘机是否具备购买交强险的条件,这就关系到小明在赔偿责任内是否应该扣除交强险份额的问题,这两点都直接决定了最终的赔偿金额。

梁律师针对这两个关键问题展开了多次的实地调查取证,并查询分析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条,随后协助阿丽和老王提起了诉讼。


两次庭审现场


对方律师辩称

1、小伟超速100%,是事故发生的最大原因,李刚在调头过程中已经仔细观察,但是仍然发生了事故。李刚在车辆后视镜中并没有发现小伟,直到车辆调头完成后,小伟才突然出现。

2、小明的无号牌挖掘机已不具备机动车功能,属于废品,不具有购买交强险基础。涉案无号牌挖掘机事发时处于静止状态,未在道路上进行通行,不符合交强险赔付要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十二条指出,允许在道路通行的特种车辆发生事故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特种车辆进行特种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特种车辆作业状态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那么在非通行状态更不应该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3、小明在此次事件中,仅应承担不超过15%的责任,该起事故的发生系小伟严重超过限速上限导致,小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小明将废品堆放在路边,确实具有过错,但不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小明购买的挖掘机本就是按照废品回收的价格购买,该车辆没有挂牌,小明也没有驾驶资质,根本无法申请报废只能堆放在路边。


梁洁律师代理意见
1、李刚驾车未确保安全掉头,占用两根车道且未注意到直行的小伟,李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2、小明的挖掘机属于违章停放的机动车,违章停放系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其违停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载明因其违章停放而应承担相应责任。

3、小明违反禁止停车标志将无号牌挖掘机停放在道路上,小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小明辩称其停放的挖掘机系报废车辆,无法购买交强险且未处于通行状态,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小明并未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已经达到报废程度且履行报废手续,其作为车辆所有人,依法应履行为车辆登记并购买交强险的法定义务。

5、另外,关于车辆的状态,小明将其所有的车辆违规停放在道路上,同为交通参与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属于交通事故的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内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使用”并不限制车辆必须为通行这一运动状态,特种车辆亦不例外。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由小伟承担60%的责任,李刚承担25%的责任,小明承担15%的责任。

 
依据各项损失共计1,010,782.43元划分,李刚支付155,955.53元,李刚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200,000元,小明支付未购买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金200,000元以及责任比例赔偿金93,573.31元,以上各项赔偿共计649,528.84元。
 
判决结果下来后,李刚、小明及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办案心得


梁洁律师:“本次案件非常棘手,因为案件中的死者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外挖掘机和面包车分别承担次要责任,一般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是七三开,我们这个案子难的就是一个主责,两个次责,因此责任划分就非常难界定,法院斟酌了很久,我们等待两次庭审的待判决结果的时间都非常长。除此之外,其中还牵扯到了无牌照挖掘机是否具有购买交强险的问题,这和最终的赔偿金额息息相关。历经一审两次开庭及二审,通过我们的有力举证和全力争取,法院判决的责任划分比例为60%、25%、15%,并且法院也支持了我们主张的挖掘机应该购买交强险的意见,最终我们竭尽全力为死者家属利益最大化,为他们争取到近65万的赔偿金。”



案件承办人


梁洁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环境权益维护志愿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拥有丰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件相结合,擅长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具有良好的理解能力与沟通能力。在执业生涯中,一直致力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力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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