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当事人未签劳动合同,下班途中遇车祸,挂靠买社保的公司拒赔工伤,霖澳律师见招拆招、多方斡旋,助其获交通工伤双赔25万
案情概要
2020年3月,小丽经张三介绍到金姐的店铺做销售工作,张三和金姐系夫妻关系。小丽的工资均由金姐发放,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购买社保,金姐将小丽挂靠在张三公司名下(后称A公司),为小丽购买了社保。
2020年7月,小丽在下班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就医后张三为小丽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发生事故之后,小丽的家人委托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的张学军律师为小丽维权。在这个过程中,张律师告诉小丽,小丽的情况同属于工伤,可以争取双赔。
于是小丽当即联系到金姐协商工伤赔偿的事宜,却遭到金姐的拒绝,小丽也并不慌张,心想既然协商无果,那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张律师分析到,虽然小丽是在金姐公司上班,但社保是由A公司购买的,加之张三与金姐关系特殊。因此,在张律师的协助下,小丽申请确认了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谁知仲裁结果传送到A公司时,张三不服,进行了起诉。
张三在庭上坚决否认小丽是自己公司的员工,并表示金姐与A公司也并无关系,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与小丽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面对这种情况,张律师表示,无论如何,A公司是小丽的社保缴纳方,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的规定,仍然可以确定A公司与小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并且,A公司为小丽缴纳了2020年5月-7月的社保,以及张三的配偶金姐向小丽支付的2020年3月-7月工资的事实,这些都是A公司与小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佐证。
随后,张律师协助小丽提起了上诉,并且和法官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与此同时,张律师也多次联系到A公司,向其分析当前的情况并阐明其中的利弊,告知A公司继续僵持没有任何意义,最终判决结果大概率也能够确认劳动关系,并且A公司为小丽购买了社保,可以进行报销,A公司也只会承担一部分赔偿。
同时法院也联系到了A公司,向张三表明了诉讼于他的风险。最终,张三看清局势撤回了一审起诉。
A公司撤诉后,张律师便有条不紊地协助小丽进行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小丽系工伤九级。
程序进行到了最后的仲裁赔偿阶段,没曾想A公司又开始使绊子,先是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后又不在社保报销需要的申请表以及小丽的离职证明上盖章。
A公司这些举动完全就是垂死挣扎,张律师见招拆招,先是申请强制执行,后再联系到社保局进行沟通协商,借社保局向A公司施压。
最终A公司乖乖盖了章、赔了钱。在工伤维权过程中,小丽的交通事故赔偿也在早前成功得以解决。
案件结果
在张律师的协助下,小丽最终获得交通赔偿99238.42元,工伤赔偿155037.47元。
办案心得
张学军律师:“本次案件中,当事人实际工作单位与购买社保单位不同,缴纳社保的公司以此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不愿意支付工伤赔偿,在当事人维权过程中制造了诸多障碍,我们也是走法律程序与沟通并举,和公司方、法院、社保局开展多方协商,一步一步地解决了索赔途中出现的难题,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交通工伤双赔超25万元。由此案也可以看出,很多时候,一个看似不复杂的案件,由于牵涉了多方,往往就需要律师出面,充当调停者的角色,疏通维权脉络,为当事人扫清维权路上的障碍。”
案件承办人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
同行评价:张律师从执业以来一直从事交通、工伤案件,有较为丰富的工伤、交通案件解决经验,办案认真,不急不躁,理性为当事人给出合理建议,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