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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公司中标为医院供货,合同到期后被要求继续供货,医院却以“标外供货”拒付23万货款,霖澳律师受托查清供货事实,追回全款

发布时间:2024/09/12 16:40:45   Click:

案情概要


2021年10月,A医院进行公开招标洗涤用品供应商,B公司进行了投标并中了标,同年12月14日,A医院与B公司签订了《A医院洗涤用品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供应洗涤用品,合同中对各项材料的价格进行了具体约定。

同年12月26日,A医院与B公司又签订了《A医院日杂百货类物资供给服务采购协议》,其中也明确约定材料价格。

后续,B公司按约向A医院进行了两类货物的供给,两份合同到期后,A医院联系到B公司表示希望B公司可以继续供货,于是B公司在2022年的9月、10月、2023年的3月,向A医院进行了四次供货。

四次供货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共计234,580.8元。

结果谁知A医院翻脸不认人,面对B公司的索款完全是无动于衷,仗着这些是合同外的供货,俨然一副想抵赖的态度。

B公司与A医院协商多次希望能够友好解决,但A医院不但不支付货款,还说就算是打官司他们也不怕。

A医院的态度彻底激怒了B公司,经过对比,B公司咨询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最终委托了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丰富经验的邵玉款律师为协助自己维权。

邵律师接手后当即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细致的分析,随后又收集整理了双方之间存在的供货事实证据,与B公司确认了最终的诉讼策略后,便协助B公司提起了诉讼。


庭审现场


A医院辩称

A医院未付款的为招标货物外的货物。B公司直接以采购合同载明的单价作为计价标准缺乏依据。事实上是,A医院工作人员同意B公司先供货,之后再协商单价,因此,现双方的价格并未确定。


邵玉款律师代理意见

B公司在与A医院签订的招标合同履行完毕后,又继续向A医院供货,A医院也予以接收,说明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后,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补充协议,则应以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予以履行。且双方在合同履行前,均签订了招标合同,合同中确认的货物单价可作为新建立的合同确定市场价的依据,因此,B公司以此标准主张货款按234,580.8元计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A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B公司货款234,580.8元。


办案心得


邵玉款律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关窍就是“无合同时找合同”,即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要通过举证证明结算单据、交易习惯、商业惯例等找出合同成立的关键节点,达到认定事实合同成立的证明目的。具体到本案,买卖合同的关键就是供货事实、供应数量、货物单价等,虽然我方供应商继续供货时未重新订立书面合同,但通过此前的采购合同、结算单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前述几个关键点,因此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人


邵玉款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重大疑难案件部部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复杂经济及合同纠纷、商事争议解决(诉讼及仲裁)、公司法律顾问、离婚及财产分割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首届成都金牛-重庆江北两地律师辩论赛总决赛冠军、2023年度刑事案件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邵律师执业经验丰富,通过实际工作,掌握具体工作流程,理论知识扎实,熟悉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热衷于法律工作,能 够适应并胜任高强度,大压力下的工作,办事既注重原则又讲求灵活细节,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一批经典案件,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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