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23 17:51:09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被追尾,事故认定为次责,霖澳律师受托帮其申请责任复核
2023年5月12日凌晨,张三驾驶“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然当行至路口减速停车等候信号灯时,却被后方李四驾驶的“解放”重型栏板货车追尾,事故致李四受伤。而后,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并扣押了双方车辆,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车的相关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张三所驾车辆存在货车后部左、右设置的尾部标志板泥污严重,车辆货箱两侧及后部被篷布遮挡等问题,而李四所驾驶车辆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据此,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在此次事故中,李四所驾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而张三所驾车辆机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由此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四承担事故主责,张三承担事故次责。对于该结果,张三表示无法接受,当即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张学军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申请责任复核。张律师受托后,即刻梳理复核意见,提交至交通管理部门,其中重点强调张三所驾车辆机件问题并非引发此次事故的原因。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后,采纳了张律师的复核意见,重新认定此次事故,张三无责,李四全责。然而,李四却坚决认为此次事故张三有责,并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李四主张,张三所驾车辆经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后部左、右设置的尾部标志板泥污严重,车辆货箱两侧及后部被篷布遮挡,而事发路段的地面颜色较深,但张三却未按规定在车身后部和侧面设置固定柔性反光标识。加上张三车辆的篷布和轮廓颜色也较深,在夜间行车时,车辆篷布和轮廓确实极容易和地面混为一体,张三车辆在夜间的识别度显著降低,对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张三应承担事故责任。对此,张律师立马反驳称,事故认定已经复核,结果为张三无责,由李四承担全责,尽管事故中,张三所驾车辆机件不符合国家标准,但其过错是否构成民事责任上的过错,应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其一、尾部标志板泥污严重,显然不属于民事责任上的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无关;其二、事发地道路状况及照明条件良好,即使张三车辆尾部货箱两侧及后部被篷布遮挡,但尾灯和反光条清晰可见,足以引起后方来车的注意。因此,在张三不存在其他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的情况下,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仅由张三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由张三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向李四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9800元,并驳回了李四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张学军律师:“本案,面对交通管理部门初次的责任认定,当事人没有轻易妥协,而是委托我们申请责任复核,作为其代理人,我们率先深入分析了事故的具体情况,积极搜集证据,在责任复核阶段,强调对方未能保持安全车距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交通管理部门最终接受了我们的意见,重新认定当事人无责。尽管事后对方起诉,但我们在庭上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驳回了对方诉求,当事人成功维权。”
案件承办人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
同行评价:张律师从执业以来一直从事交通、工伤案件,有较为丰富的工伤、交通案件解决经验,办案认真,不急不躁,理性为当事人给出合理建议,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