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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创作网络小说却遭剽窃,律师协助取证,版权维护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8/05/16 13:47:11   Click:

声明:以下内容中涉及的人名、书名和机构名称均化名

  


创作小说被剽窃,创作者究竟该怎么办?



“我叫张尽尽,是一名网络小说写手,我发现我在366个故事网站发布的小说被人抄袭了,然后还被出版了。我特别过来找律师来维护权益。”霖澳律师在看到这个瘦小的女生时,被她的勇气和权益意识给震惊到了。


2016年11月17日起,张尽尽开始写作《女生的左右脑》网络小说,并与366个故事网签约,陆续在该网站按照章节发表小说。但是,在张尽尽积极准备《女生的左右脑》网络小说的出版事宜时,却意外发现由某出版社出版的《盗女生的两个脑》一书抄袭了自己创作的全部内容,连书中的人物名字、时间、地点和情节都一致。



张尽尽也曾经多次尝试与该出版社沟通,该出版社却不予回应。穷尽个人努力后无法解决,她找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分析



霖澳律师认为,本案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确定张尽尽创作的小说的创作时间和发布时间是优先于其他涉嫌剽窃小说的。


2、确定发布的地方即366个故事网站与张尽尽之间具有合同关系,其小说的发布地点上是唯一的,及具体发布时间。


3、这也是最关键的,该出版小说与张尽尽的小说《女生的左右脑》在内容、结构、文风、和人设上的相似程度。


几天后,律师陪同张尽尽到公证处对其创作的小说《女生的左右脑》在366个故事网站的刊载情况进行公证。


一方面,律师向出版社发去了律师函,但是对方并未回复。另一方面,霖澳律师找到了张尽尽的签约网站--366个故事--开具签约证明,并获取了小说的发布和完结的时间,调查显示张尽尽的小说均在2017年2月14日前发表完毕。


最后,律师联系了合作的影视公司和编剧,对张尽尽的小说与涉嫌抄袭的小说在故事线、风格和人设上进行对比,得出结论:两本小说除了章节标题不一致以外,在内容上基本一致,并且小说姓名均为一样,字数也均为200千字。



庭审现场


原告诉求:

1、请求法院判令该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刊登致歉声明,

2、要求该出版社立即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以及相应的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购书费47元、交通费759元和住宿费603元)。

  

被告辩称:

首先,张尽尽并未提供涉案小说的手写创作稿,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

其次,张尽尽并未举证在我社图书出版前,涉案小说已经全文发表,也无法证明涉案图书作者有条件接触并抄袭《女生的左右脑》小说;

第三,我社已经尽到了出版社的合理审查义务,并责令书稿提供人保证拥有相关著作权;

第四,张尽尽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女生的左右脑》图书仅仅印刷了4000册,目前尚未有发行回款,因此未获得任何发行利润。

综上,我社不同意原告张尽尽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定:

1、根据查明的事实,现在均为电脑打字,虽然没有手写创作稿,但是电脑文档的建立时间和修改时间均显示早于涉嫌剽窃书籍《女生的两个脑》的发布时间。《女生的两个脑》一书在内容、情节上与张尽尽享有著作权的《女生的左右脑》小说内容基本一致,属于侵权图书。


2、该出版社虽然在出版发行《女生的两个脑》前审查了该书书稿的来源,并要求授权方对著作权出具了保证文件,但对于并非直接通过作者授权而是通过版权代理公司授权的图书出版事宜,该出版社应当更加审慎和注意著作权的权利来源真实性,而不应仅仅通过相对方的著作权保证文件来降低自己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3、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考虑到该出版社的侵权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由该出版社向张尽尽出具书面致歉函即可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本院对于张尽尽主张的其他赔礼道歉形式不再予以支持。


4、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张尽尽主张数额过高,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5、本院将根据国家相关稿酬规定,综合考虑到张尽尽涉案小说的独创性程度、该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6、对于张尽尽主张的律师费、购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合理支出,本院将考虑律师确已出庭的事实,根据本案的难易程度、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

7、对于张尽尽主张的公证费,因为是其对享有著作权的《女生的左右脑》图书发表情况的公证,属于权属类公证而非对侵权证据的保全,因此不属于仅为本案支出的费用,故对该公证费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女生的两个脑》;

二、被告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涉案侵权事宜向原告张尽尽出具书面致歉函;

三、被告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尽尽经济损失一万四千元;

四、被告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尽尽合理费用四千元;

五、驳回原告张尽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辛苦创作网络小说却遭遇剽窃,这只是互联网环境下版权著作被侵犯的一个缩影。音乐免费下载,视频随意剪切,未尽授权转载新闻等行为不仅仅打击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还侵犯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互联网也并非法外之地,如果您是互联网上的一名创作者,自己的作品被他人剽窃,请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


(以上内容的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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