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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男子提供银行卡参与“洗钱”,意识到犯罪行为后主动自首,霖澳天府分所律师受托辩护,为其争取到了不起诉的良好结果

发布时间:2024/10/18 15:53:52   Click:

案情概要


男子出借银行卡“洗钱”被捕,霖澳(天府)律师受托介入

2023年2月15日,A市的小美来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诈骗了35000元,后经调查,发现这笔钱在B市从持卡人张三名下的银行卡取出,警方立马联系到了张三告知其涉嫌“洗钱”,随后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进行讯问。

然而,张三出借的银行卡不止一张,A市的小美只是受害者之一,张三其他银行卡暂未确定受骗人,A市派出所也并未对张三35000元以外的银行卡过账金额予以确认。

取保候审期间,B市派出所联系到了张三,劝其在其他受害者出现之前自首,张三也不敢再抱有侥幸心理,自主前往了B市派出所自首。

此时的张三已经完全意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一五一十地将所有事情都告诉了警察。

张三自首后,其家人非常焦急,当即委托到了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的杨杰律师为张三辩护。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马进行了阅卷,并及时与张三进行了会见沟通。

经过调查,张三的犯罪事实已经确认,A、B两市派出所均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起诉,杨律师也立马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为张三辩护。

霖澳(天府)律师全力为当事人辩护,为其争取到不予起诉的结果
杨律师提出,首先,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并且在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张三的讯问笔录,其对犯罪行为的供述是高度一致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除此之外,张三还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的情况,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供述。

其次,张三系初犯、偶犯,张三提供银行卡进行银行取现,对于“跑分”行为在其充当的地位和作用较低,张三实质上只起到了帮助和辅助作用;并且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最后,张三在案发后积极悔过、自愿认罪认罚,态度十分诚恳,已经主动退赃退赔。

综上,张三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且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根据张三具有自首、初犯、偶犯、主动退赃退赔、坦白、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张三符合缓刑以及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案件结果


经过杨律师的全力辩护,张三获得不予起诉的良好结果。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很多出借银行卡参与‘洗钱’的当事人都以为这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就是存在着侥幸心理,等到被捕后才后悔。本案的当事人在事情败露之后及时向公安自首,我们在接受委托后也积极为其辩护,最后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予起诉的结果,当事人及其家人对此都非常满意。”


霖小律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72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行的条件为:对判处拘役、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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