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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男子低价购入二手车,结果被第三方强行拖走,卖方也不退款,霖澳律师介入,找出案件漏洞,力挽狂澜,成功帮其退回购车款

发布时间:2024/10/21 17:44:51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低价购买的二手车,被第三方强行拖走,钱也退不回来,委托霖澳律师协助

2022年5月2日,龚辉在A公司以69000元低价购得一辆二手凯迪拉克,由于该车处于质押状态,双方签订了《质押车辆债权转让协议(风险告知书)》,约定A公司将一辆凯迪拉克转押给龚辉,而龚辉则将其所有的大众轿车转让给A公司,抵扣购车款41500元。

此外协议特别写明,龚辉已知晓质押车的风险,并同意日后若出现事故、盗抢、车辆丢失等问题,均由龚辉本人承担,与A公司无关。

随后,龚辉按约将大众轿车过户给了A公司,并支付了剩余购车款,但A公司在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原车主张三与第三方李四签订的《机动车质押(抵押)借款合同》、借据、《机动车辆转让协议》、机动车行驶证)后不久,车辆却被第三方抵押机构强行拖走。

面对车、钱两空的局面,龚辉随即找到A公司理论,要求退还购车款,但A公司却称龚辉在买车时就已知晓车辆有问题,也选择自愿承担风险,因此,现今车被收走,应由龚辉自行承担。

龚辉见状知晓继续争论下去也不会得到想要的结果,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曾红律师担任代理人,出面协助。

霖澳律师深入调查,找出案件漏洞,协助当事人起诉至法院
曾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尽管龚辉在知道案涉车辆是质押车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存在一定过失,但仍可以维权,只是难度较大。

随后,曾律师通过详细查看双方签订的《质押车辆债权转让协议(风险告知书)》,注意到该协议并没有盖章,于是,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进一步调查,曾律师终知晓缘由,案涉车辆原车主张三为向第三人李四借款,将其名下凯迪拉克车辆抵押给李四,并签署机动车质押合同,而后因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导致李四将该车辆卖给了A公司,而A公司提供给龚辉的合同之所以没有盖章,就是因为张三和李四签合同的时候,李四没有签字。

基于上述情况,曾律师分析到,龚辉与A公司签订的《质押车辆债权转让协议(风险告知书)》,相关内容并未明确是什么债权,并且A公司交给龚辉的《机动车质押(抵押)借款合同》、借据、《机动车辆转让协议》均只有张三的单方签字,无债权人签字,这表明上述协议并未生效,A公司未获得合法债权,故而不能依法将相关债权出让给龚辉。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在未合法受让主债权的情况下将质押权对应的质押物转让,系将从权利与主权利分立而单独转让质押物的情形,但从权利不能独立于主权利进行单独转让,故双方基于《质押车辆债权转让协议(风险告知书)》进行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A公司应退还龚辉相应购车款。

随后,曾律师协助龚辉搜集相关证据,并梳理上述法律意见,起诉至法院。

当事人在霖澳律师的全力协助下,成功胜诉,拿回购车款
诉讼期间,A公司认可双方实际签订的买卖合同,但仍坚持认为龚辉车辆被拖走,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曾律师反驳称,A公司将案涉车辆售卖龚辉,在龚辉如约支付购车款的前提下,A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交付及过户的义务,而现今,车辆已经被拖走,A公司实际履行案涉车辆过户义务已不能,龚辉购买车辆的根本目的也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合同已不能。

其次,A公司作为出卖人,明知案涉车辆系质押车辆且存在权利瑕疵,具有巨大的风险,在未取得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仍向龚辉出售质押车辆,存在重大过错。综上,A公司应退还龚辉购车款。

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曾律师法律意见,最终,结合案件情况,酌情认定A公司承担70%的责任,龚辉承担30%的责任。

案件结果


A公司按照过错比例向龚辉退还48300元(69000×70%)。


办案心得


曾红律师:“本案中,当事人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质押车辆,但并不意味着他不能维权,我们受托后,通过细致的合同审查发现《质押车辆债权转让协议(风险告知书)》中存在漏洞——合同未盖章且合同文件缺乏债权人签字,而这恰是案件突破的关键点。于是,诉讼时,我们着重强调了被告方在未取得合法债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让质押物的行为是无效的,最后,法院也是采纳了我们的法律意见,成功帮当事人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由此,本案也再次证明,即便是看似不利的状况,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也有机会转危为安。”




案件承办人


曾红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人损、法律顾问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2023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曾律师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非诉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曾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事务维护服务。 办理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了案件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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