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31 17:42:17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实习误入诈骗公司,待察觉已为时已晚,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7月,诈骗团伙张三等人组建了A公司,并发展了数家下游公司,由下游公司业务员冒充白富美诱骗外国籍或台湾的受害人将虚拟货币转到公司控制的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2020年12月,苏勤(大四学生)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校外实习,机缘巧合下进入到张三等人下游公司中的B公司担任客服,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将自己包装成白富美与客户聊天,诱导客户投资比特币。工作期间,苏勤十分疑惑,为什么要通过包装成白富美来开展业务,为此还特意询问过公司同事,但得到的回复是,这是公司的要求,并且这样更容易出单,由于缺乏社会阅历,苏勤便相信了这是正常的销售策略,并未深究。但2021年1月期间,苏勤发现客户在投资后,钱无法提现,便向组长询问原因,却被告知不准客户提现,这时苏勤才警觉,公司该行为就是诈骗,因为正规平台提币属于客户自由,不可能存在钱提不出来的情况。于是,苏勤随即便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在等拿工资期间,一直处于摸鱼状态,有客户也是直接转交给组长,直至正式从公司离职。离职后不久,张三等人诈骗团伙被警方查获,苏勤意识到自己也难逃法律责任,遂在得知警方正在找寻自己后,主动电话联系警方,并到警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后,警方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经查,苏勤个人诈骗金额为5574.97元,对此,苏勤认为犯罪已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已无可辩驳,因而未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直到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来到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咨询。邓洁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尽管就目前情况来看,苏勤的行为涉嫌违法,但仍有权为自己辩护。苏勤听后,当即委托邓洁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随后,邓洁律师陪同苏勤到侦查机关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梳理相关法律意见提交至检察院,同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其中邓律师主要强调以下几点:1、苏勤在进入公司时,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活动并不知情,在其知晓是犯罪行为后,便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尽管出于拿工资的目的没有第一时间离岗,但在此期间,其并未继续实施诈骗行为,直至离开。由此可见,苏勤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2、据苏勤供述,一旦客户表露出愿意投资的意向,他便将该客户交由组长进行跟进,即客户具体投资行为他是不清楚的。由此可见,苏勤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苏勤主动到警局接受调查,系自首,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此外,苏勤归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并愿意退还所有非法所得,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综上,请贵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苏勤在本次犯罪中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地位,自首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愿意认罪认罚,加之其诈骗数额不属于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范围,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苏勤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邓律师法律意见,并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心得
邓洁律师:“最初当事人来咨询的时候,刚开始还是认为没有请律师的必要,直到我们帮其分析了其中利弊,才决定委托我们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们受托后,也没有辜负当事人信任,积极开展工作。我们调查发现当事人进入公司的时候,是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实习任务,才去应聘的岗位,于是,我们抓住这个关键点,与检察院进行多次沟通,最终成功说服检察院,帮其争取到不起诉,一般来说当事人这种情况被起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只能尽量争取缓刑,所以对于该结果,当事人很满意。借此,也提醒大家,就算是个人行为已涉嫌违法,也不应过早给自己下定论,更为明智的做法是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