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5 10:49:04 Click:
案情概要
2023年3月30日,李东跟随好友在成都某地从事焊接工作,之后被拉进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命名的两个微信群,平时工作由A和B两家公司通过微信群安排和管理,而工资则由A公司进行发放。然而,上班不到1年,李东突然被公司管理人员告知不用继续上班,公司不再提供劳动条件,停工期间也不再发放工资。面对该情况,李东感到十分不满,更不甘心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走人,随即来到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潘虹安律师与李东详细沟通后,指出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既未与李东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又单方面停止提供劳动条件,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提起仲裁。李东自此坚定了维权决心,并委托潘虹安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维权。霖澳律师助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并拿回赔偿潘律师受托后,经过对案件详细梳理,分析到,虽然李东的情况,可以提起仲裁,但因李东并不知晓与哪家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维权有一定难度。随后,潘律师先是协助李东,以A和B两家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过微信向两家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接着多方取证,将A公司和B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期间,潘律师积极举证,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潘律师法律意见,并作出如下裁决:确认李东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A公司向李东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39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26.56元,并为李东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霖澳律师出庭应诉,法院驳回了公司诉求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并认为其与李东之间并无订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也未直接对李东进行管理,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潘律师反驳到,李东工作地点与A公司登记地点一致,且身穿A公司发放的工作服,每月工资也是由A公司固定发放,上述足以说明,李东与A公司之间具有人身和财产依附性,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李东自入职后,A公司一直未与李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应向李东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另外,李东是因A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故A公司还应向李东支付经济补偿。法院采纳了潘律师的法律意见,驳回了A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了李东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李东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A公司向李东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39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26.56元,并为李东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办案心得
潘虹安律师:“本案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特殊,由于他同时与A公司和B公司有工作交集,这给确定劳动关系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为此,我们采取了主动出击的策略,并且在仲裁阶段,全面搜集并提交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最终助其胜诉,尽管后续公司提起上诉,但并未获法院支持。经此案,提醒大家,凡事所过,必有痕迹,只要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会有迹可循,但建议最好在日常工作中就注意留痕,这在日后需要维权时会起到关键作用。”
案件承办人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潘律师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适应案件中的新情况,从而高效完成工作内容。在案件办理中善于分析问题、捕捉细节,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