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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男子骑电瓶车被撞成重伤,住院230天,保险公司称其以病养伤不认可赔偿费用,霖澳律师介入,力破质疑,助其成功获赔45万

发布时间:2024/11/27 21:35:53   Click:

案情概要


2023年1月7日,张三驾驶牵引车行驶至某一路口时,因前方车辆正在等待红绿灯,张三遂向右驶入非机动车道欲超越前车后右转,而此时,阿伟正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在该非机动车道,两车因此发生碰撞,导致阿伟身受重伤,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阿伟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阿伟全身多处骨折。随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阿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调查,张三并非牵引车车主本人,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A公司,李四系车辆实际车主,李四将车辆挂靠到A公司经营管理,张三系李四雇请的司机。

2023年1月28日,阿伟因伤情严重不得不转院治疗,直到2023年8月25日才正式出院,在此期间,阿伟共经历了九次住院,总计230天,产生医疗费379000余元,而其家属也一直在与车方及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双方因对赔偿项目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阿伟家属为了更好地维权,待阿伟出院后便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的周裕青律师协助处理理赔事宜。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是与阿伟进行了当面沟通,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了确认,接着便前往医院调查提取了阿伟九次住院的发票、用药情况、治疗清单、外购药处方签及相关,包括阿伟的全套病历证明,最后进行分类整理,制成表格,对重点事项进行标注统计。在完成前期所有证据材料准备工作后,周律师协助阿伟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阿伟有两处十级伤残。

接下来,周律师与阿伟及其家属确认好最终诉讼策略,果断将张三、李四、A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均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庭审中,面对阿伟的主张,保险公司提出诸多质疑,而周律师也早有准备,有条不紊地对保险公司的陈述进行一一驳斥。


庭审现场


保险公司辩称

1、原告驾驶车辆系机动车,而原告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应当承担30%的责任。

2、原告住院时间长达230天,其住院治疗以其自身疾病为主,存在以病养伤,鉴定虽未明确,但结合原告的医嘱,存在治疗自身疾病较多,因此我方不认可无法明确关联性的费用。

3、不认可护理费发票,该护理费发票未提供相关劳务协议及转款凭证,无法确认真实性,即使系真实的,我方也只认可按照标准计算,庭审中原告陈述通过现金支付护理费,不符合常理,原告提供的护理费金额高达几万元,应出具相关协议或转款凭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除此之外,虽有医嘱要求1-2人专业人员护理,但未要求必须两人,我方只认可住院期间1人护理,护理费按照120元/天计算,超出部分应由车方承担。且基于原告妻子陈述,其系自愿照顾,而非法律或者医嘱明确要求,因此,坚持认为住院期间扣除ICU天数,且原则上考虑1人护理。

周裕青律师代理意见
1、原告驾驶的系电动二轮车,该事实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载明,只是其所驾驶的车辆经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条件即“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等的电动车被认定为超标电动车,故应当以超标电动二轮车来认定,超标电动车应当认定为非机动车,根据相关规定,该类超标电动车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同时,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因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交强险之外的损失,机动车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申请了“阿伟医院治疗中非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诊疗项目以及医疗费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无法明确与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费用为13910元”,可见通过申请鉴定,也不能推翻原告提供的发票、医院出院证明及全套病历,那就应当确认该13910元医疗费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

3、原告实际上是护工和其妻子共同护理,关于护理费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在ICU的46天的护理费,该费用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能因伤者在ICU而免除,原告住院期间,其妻子每日探望,是人之常情,并非仅限照顾之需,其妻子每日去医院探望2-3小时,大量参与医疗辅助事项,购买护理垫、医疗用品及高频率签字等,因此原告在ICU期间的护理费也属于实际产生的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由车方和保险公司承担80%责任比例,最终阿伟获赔452,910.51元。


办案心得


周裕青律师:“本案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230天后出院,期间九次住院,但一直无法实现合理赔偿。当事人委托我们之后,我们多次前往医院收集整理资料,力求精确把控每个赔偿项目的细节,这一过程虽耗时且复杂,但我们未有丝毫懈怠。在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通过有力地举证和严谨说理,逐一攻破了保险公司提出的质疑,最终成功为当事人拿回了452910.51元赔偿。”



案件承办人


周裕青
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交通部部长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人损、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2023年度优秀合伙人、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周裕青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工伤人损、合同纠纷等领域,尤其是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驾轻就熟,凭借自身过硬的能力,一直践行着高效办案、负责到底、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工作理念。周律师思维敏捷、灵活,在法律工作中不仅形成了严谨、认真、务实和干练的工作作风,同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出色的处理案件的工作能力,深受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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