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5 18:49:38 Click:
案情概要
张三和李四两人是合作伙伴,2022年2月,双方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张三向李四供应混凝土1700立方,李四以360元/立方米的价格支付张三相应款项,并特别约定,如果供货过程中因搅拌厂不能正常供料,张三不能完成全部供货,李四应在停止供料三天内一次性结清已供货数量的混凝土运费(人民币52元/立方米)。此外,双方还约定,如有一方单方面违约,则违约方需赔偿对方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1700立方混凝土供货周期为15 天,如由李四或工地原因导致延期,则李四应于2022年11 月20日之前结清张三已供混凝土的所有货款。合作达成后,双方便都开始动工。然而,2022年11月,搅拌站因其他债务问题被工人围堵无法运行,导致张三无法按时向李四完成供货,而李四也于2022年11月11日后未再向张三发送供货通知,且仅支付了相应的运费,而未支付张三已供416方混凝土的15万货款。2022年12月10日,张三通过微信向李四发送了供货明细及结算清单,但李四却一直没有回复张三,后续张三经过多次催讨也没能拿回货款。霖澳(绵阳)律师受托介入助当事人起诉维权,一审诉求被驳回直到今年,张三终于决定委托律师介入助自己维权,拿回15万的货款。经过对比选择,张三选择了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了蒲国栋律师协助张三维权。蒲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马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细致地分析,随后整理好诉讼策略协助张三提起诉讼。庭审现场,蒲律师表明,虽然张三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供货,但是导致张三不能供货的原因并非张三直接导致,而是搅拌站出了问题,因此李四应支付张三已完成供货部分的货款。然而,即使是张三的供货事实清晰明了,李四在庭上仍然矢口否认。李四针对合同条款里的“...余款待1700立方(以实际数量为准),全部供货完毕两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成所有货款...”约定,认为只有张三完成1700立方的所有供货才将支付张三货款,而张三未能如约达成合同约定,因此李四不用支付张三货款。最终,法官采纳了李四的答辩意见,认定该付款条件未成立,驳回了张三的所有诉求。二审霖澳(绵阳)律师指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成功为当事人拿回全款第一次诉讼失败后,张三非常沮丧,他向蒲律师表示,不想再继续维权,担心上诉失败,又将面临额外的诉讼费用,对此,蒲律师对其进行耐心劝导,并分析到,张三继续上诉维权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张三就此放弃,那就真的一分钱都拿不回了。最终在蒲律师的专业分析下,张三明白了其中利弊,决定继续上诉维权。接下来,蒲律师结合一审的判决,立马整理好了上诉状,针对合同中的付款条件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1、原判决将“供货过程中如果搅拌站不能正常供料,不能完成1700立方左右的工地合同,在搅拌站停止供料三天内一次性结清已供货数量的混凝土运费(人民币52元/立方米)。”认定为如果1700立方米混凝土原告能供足,则被告应支付货款,若不能供足则仅需支付运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运费结清时间的专门约定,并不代表上诉人自愿在无法提供足额货料的前提下放弃对于已提供货款的债权。2、针对原审法院对于合同理解产生的错误,导致并未支持上诉人关于货款的诉求。合同履行期既然已经届满,虽然因为不可抗因素导致未能足额供应,但是被上诉人也将上诉人提供的货料实际投入了生产经营、使用。因此,被上诉人应该按照实际供应金额支付货款。实际供货方量以原审法院查明的实际方量416方为准(单价为360元/立方米),货款总计15万元。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支持了蒲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最终判决由李四支付张三已供货货款15万元。
办案心得
蒲国栋律师:“本次案件的当事人因被合作方拖欠15万元的货款拿不回,催债两年最终决定委托律师维权,我们接受委托之后先是分析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确认了整个案件的情况,本来当事人实际供货的事实是非常清晰的,结果没想到一审法院将诉求驳回。面临一审败诉的情况,当事人非常犹豫是否还要继续维权,最终在我们的耐心劝解下,当事人决定继续上诉,而我们也没有辜负当事人的期待,成功帮他拿回了所有货款。”
案件承办人
擅长领域: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建筑材料合同纠纷、民事执行程序、担保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先进个人
同行评价:蒲国栋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多年,在建筑材料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熟知该行业的法律法规与交易习惯,曾成功代理过多起涉及建筑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质量争议等复杂合同纠纷案件。在民事执行程序领域,更是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精通各类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和解以及执行救济程序,能够有效地协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在担保纠纷领域,无论是保证、抵押、质押等各种担保方式引发的法律问题,他都能够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在当事人遇纠纷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应对策略。另外,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域,他也是极为擅长。他始终秉持“专业、专注、诚信、高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是众多当事人非常信赖的优秀律师。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