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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9人斗殴事件!男子参与斗殴受重伤,涉嫌聚众斗殴罪,霖澳律师介入,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结果,且拿回11万赔偿

发布时间:2025/02/14 17:22:13   Click:

案情概要


2024年5月7日早上6点,阿美、阿伟、阿东、阿丽四人刚刚喝完酒从餐馆出来,四人走到路边准备打车回家,打车过程中,正巧遇到了开车经过的大沙、二沙、可可和爱爱。

此时大沙将车停下准备下车,正巧将车窗摇下来往阿美一行人的方向看了一眼,而这一眼,当即惹毛了阿美,阿美觉得大沙在调戏自己,遂对大沙进行辱骂。大沙突然遭到辱骂也十分不爽,下车后便与几人吵了起来,大家情绪都非常上头,没过一会儿便推搡了起来。

混乱之际,二沙打电话叫来壮壮帮忙,几人的打斗一触即发,斗殴期间阿伟使用了刀具,大沙的头部被划伤、二沙的大臂、手腕、左脸被也被划伤,另一边,阿美、阿丽和可可、爱爱也扭打在了一起。

一时间,场面非常混乱、难以控制,一旁的住户发现情况后当即进行了报警。警察很快赶到现场,当时的大沙、二沙已经浑身是血,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另外几人则被带回了警局接受问询。

后经过警局的调查取证,确认了阿美、大沙、二沙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此时的大沙慌了神,当即委托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的余典伦律师为自己辩护。

余律师接受委托之初,大沙告诉余律师,自己受伤严重,其与二沙等人完全是受害者,一切都是阿美、阿伟等人的过错。余律师听后当即进行了阅卷,这才发现,事实并非大沙所言,实际情况是大沙等人均系斗殴事件的挑起者,涉嫌聚众斗殴罪。

余律师了解了完整的案情后分析到,虽然大沙的伤情较为严重,且构成了轻伤二级,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而言,大沙有权得到相应赔偿,但这并不能掩盖大沙的犯罪事实,从刑事犯罪的角度看,大沙难逃责罚。

不久后,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起诉,余律师当即前往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并与检察院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全力保全大沙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余律师最大程度为大沙争取民事赔偿,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余律师共计为大沙争取到了11万的赔偿款。

后案件被检察院移送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采纳了余律师的意见,于庭审时建议对大沙判处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大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办案心得


余典伦律师:“本次案件属于两群年轻人因一时冲动发生互殴的情况,当事人委托到我时,以为自己受伤较为严重,自己就是案件的受害者,因此就能逃避刑事责任,但法律责任的判定是基于行为性质,而非结果,受伤严重的一方若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仍需承担相应刑事或民事责任。所以,在了解了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后,作为其辩护人,只能尽力帮其争取合法权益。最终,通过我的不懈努力,成功帮其争取到缓刑,同时还争取到了11万的赔偿。借此,也提醒大家,暴力冲突中任何伤情都是双输结局,伤重绝非免责金牌!”


霖小律有话说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所以聚众三人以上打架斗殴的,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案件承办人


余典伦
霖澳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余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复杂问题。在处理案件时,余律师具备策略性思维能力,能够根据案情灵活应对,制定合适的办案策略;在工作态度上,余律师认真负责,会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在与当事人沟通上,余律师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地阐述法律观点,有效地与当事人沟通,理解当事人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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