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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工人干活受伤成植物人,项目经理被家属起诉索赔200万,霖澳律师介入,成功让项目承包方及分包方担责,当事人无责分文不赔

发布时间:2025/02/27 17:15:09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被受伤工人家属认定为包工头,强烈要求赔偿200万,霖澳律师出面调解

2023年7月,张三经人介绍到由成都A公司4S店发包、B公司承包、C公司分包的装修施工现场从事木工,上班期间,接受C公司项目经理王浩的管理。

某天张三站在脚手架上进行吊顶施工作业,结果不慎从高约4米的脚手架上摔倒,头部着地受伤。经鉴定,张三系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遗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一级伤残。

在张三住院治疗期间,张三家属一直催促王浩支付医疗费,对此,王浩在与C公司沟通后,前后代表C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共计274064元。

之后,张三家属又找到王浩商议赔偿事宜,要求王浩及C公司共同赔付2622900元,对此,王浩连忙找到霖澳律师事务所王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出面调解。

工人家属态度强硬,调解失败,提起诉讼
王律师了解情况后,即刻联系张三家属进行协商,但经过多番沟通,张三家属仍坚持此前意见,并认为王浩是案涉工地的包工头,应该和公司一同赔偿。

眼见张三家属态度强硬,再继续协商也只会是僵局,为此,王律师直接表明,张三家属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诉求金额过高,不符合实际。

随后,张三家属将赔偿金额更改为1975402.59元,并将王浩及C公司一同诉至法院,后又追加了案涉工地发包方A公司及承包方B公司为共同被告。

对此,王律师分析到,案件因涉及多方,如何明确各方的责任范围和比例是案件的关键,为此,王律师积极协助王浩搜集相关证据,做好应诉准备。

诉讼期间,霖澳律师强势辩驳,最终当事人无需担责,受伤工人自行担责30%
诉讼期间,张三家属坚持认为王浩系案涉工地包工头,应就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否认与张三存在劳务关系,B公司则认为其已将部分劳务分包给C公司,且C公司具有相应的装修资质,故应由C公司与王浩对张三所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王律师指出,B公司为案涉项目的承建单位,同时为张三购买了团体意外险,系张三的用工单位。

此外,尽管C公司具有装修资质,但其并不具有劳务施工资质,故B公司将案涉劳务分包给C公司,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应当对张三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C公司,其明知自己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仍然承接案涉项目的劳务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其施工人员尽到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职责,也应对张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王浩,其系C公司的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其此前给张三垫付医疗费是经C公司授权处理的行为,并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王浩与C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施工或者转包关系,王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张三,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意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其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法律意见,综合认定B公司对张三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C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三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件结果


经核算,张三因本次受伤产生的物质损失共计1698561.01元,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B公司应承担339712.2元,C公司扣除此前垫付的274064元,还应支付575216.5元。另外,B公司及C公司还应各自向张三家属支付2万和5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王浩分文不赔。


办案心得


王英律师:“刚接到本案的时候,因对方伤的很严重,赔偿数额也很大,案件压力很大,但作为当事人代理人,我的职责便是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后通过认真准备证据材料和在法庭上的据理力争,最终成功助当事人达到了减损的目的,使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一过程让我深刻体会到,不要过早给自己预设困难,努力争取也许会有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



案件承办人


王英

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部长

执业经验12年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19年度金牛区优秀公益律师、2020年度金牛区优秀律师、“服务营商先锋”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成都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2023年度优秀管理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优秀合伙人、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王律师为人真诚善良、乐观向上,办案、风格细致耐心,与当事人沟通融洽,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肯定。王律师不怕辛苦,勇于挑战,从业以来独立代理多起争议较大、理赔困难的案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特别是工伤、交通事故中的弱势方伤者的合法权益,也擅于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速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王律师将投入持续的热情和努力,去完成当事人的委托,迎接更多的挑战!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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