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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员工劳心劳力1年仅得1个月工资,提离职被拒,霖澳律师在其兼具投资人身份的情况下,成功认定劳动关系,拿回被拖工资5万多

发布时间:2025/04/24 17:26:14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因工作能力出色,老板主动邀约共同投资开店

李芳于2023年6月18日入职到成都双流区某养发馆,担任养发师。在职期间,李芳出色的工作能力,深受顾客喜爱,同时也得到店铺老板张三的赏识,而后张三也是找到李芳,提出与其共同投资新开一家养发馆的想法,李芳听后欣然同意。


很快,双方于2023年8月23日签订了《合伙人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20万开设养发馆,其中李芳出资8万,张三出资12万;李芳负责线下门店日常经营相关事务,张三负责经营发展战略及推进实施相关事务。


随后,李芳按约将上述出资款转至张三账户,而张三也开始对新店进行选址。待新店位置确定,李芳便全程跟进装修,同年10月15日,新店正式开业。


店铺亏损当事人提退出被拒,委托霖澳律师协助拿回工资

此后,李芳独自承担着门店日常所有大小事务,可谓是劳心劳力,但门店开业快1年,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而亏损的部分正是抵扣了李芳的工资部分——开业以来,张三虽每月给李芳作了工资表,但实际只给李芳发过一个月的工资。


对此,李芳随即找到张三并明确表示不想继续开店,但张三却认为除去李芳工资外,对于其自己而言,门店实际并未亏损,遂还想继续经营,同时也不想让李芳走。


眼见与张三无法谈拢,李芳也不愿再和张三争执,索性直接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潘虹安律师出面协助,欲先行拿回自己应得工资。


霖澳律师仔细分析案件,助其提交被迫离职申请,提起仲裁

潘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李芳自新店开业后,张三仅给其发过一个月工资,且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按理说,张三该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芳可以仲裁维权,但因李芳参与了新店投资,系投资人身份,很难认定其与新店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潘律师先是协助李芳向张三提交了《被迫离职申请》,接着协助李芳多方取证,成功提起劳动仲裁。


霖澳律师据理力争,助当事人成功仲裁,拿回应得工资及补偿

仲裁期间,潘律师指出,李芳在新店的工作职责是负责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且其在实际工作中接受张三的管理和指示,遵守门店的工作时间和规章制度,并由张三发放工资,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而李芳在职期间,张三不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拖欠多个月工资,张三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李芳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被拖欠的工资。


张三辩称,李芳系门店合伙人,李芳平时都是基于合伙人身份参与店铺管理和经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双方也并不存在需支付劳动报酬的约定。


对此,潘律师举证反驳到,李芳的合伙人身份并不能排斥其作为劳动者向门店提供劳动的事实。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潘律师大部分法律意见,认定李芳与门店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如下:门店向李芳支付拖欠工资33425.64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及2024年6月—7月工资)、加班工资16000元(2023年10月15日至2024年7月16日休息日加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64.1元,合计53489.74元。



办案心得


潘虹安律师:“这个案子主要的难点就是,当事人兼具投资人身份,对店铺进行了投资,对方当时也一直拿这一点来抵赖,认为当事人即使做了事也是投资人身份,不属于劳动者,对此,我们也是积极举证反驳,虽然仲裁阶段,仲裁委认为当事人作为老板,没签劳动合同存有过错,没能支持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其他的工资、补偿金、加班费都酌情支持了。由此,也提醒大家,即使是合伙开店,也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避免后续纠纷。同时,如遇纠纷,应尽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

潘虹安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潘律师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适应案件中的新情况,从而高效完成工作内容。在案件办理中善于分析问题、捕捉细节,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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