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承建单位为施工项目缴纳工伤保险,未给员工登记备案,导致人社局拒赔,霖澳律师据理力争,人社局撤回拒赔通知,照常赔付
案情概要
公司因人社局不予报销员工工伤保险,被员工仲裁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月10日,A公司承包了某项目工程,并就该项目在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缴纳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保险开始时间为2023年2月6日,保险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2023年8月7日10时左右,A公司员工张三在项目工地污水池旁清理钢管过程中突发疾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人社局认定,张三构成工伤。
基于此,张三家属找到A公司协商赔偿,对此,A公司认为张三家属主张赔偿金额过高,且公司已给张三缴纳了工伤保险,张三的赔偿款应当由人社局进行支付,但张三家属早在人社局询问过,其得知的结果是无法报销。
至此,A公司才知晓因公司员工疏忽,未能将张三信息登记备案,导致人社局未能查到相关信息,继而告知张三家属不能报销。可即便如此,A公司还是认为张三赔偿款应由人社局支付,但张三家属却认为A公司是想逃避赔偿责任,随即提起仲裁。
A公司见状,只好委托律师协助出庭应诉。仲裁期间,A公司积极抗辩,表示案涉项目其已购买了工伤保险,故张三在案涉项目受伤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社保基金进行支付。但因未查到张三参加工伤保险信息,仲裁委最终裁决由A公司向张三家属承担支付赔偿责任。
霖澳律师助当事人(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破解报销难题,成功让人社局担责
对于该结果,A公司无法接受,随即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梁洁律师 协助处理保险报销事宜。梁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A公司没有按照社保机构的要求进行人员登记备案,确有过错,如今只能尽力争取。
随后,梁律师迅速梳理相关材料,先行找到人社局协商报销事宜,不出意外,人社局直接出具了《不予支付告知书》。
对此,梁律师随即协助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其中特别指出,A公司虽未按要求进行人员登记备案,但社保机构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显示案涉项目使用的职工未达到投保人数限额,应认定张三已参加工伤保险。
其次,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环节中,已经认定了张三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另外,相关规定也明确“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因此,人社局作出不予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不合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梁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A公司的主张合法有据,并就此联合中级人民法院给人社局发送了建议函。
至此,人社局撤销了《不予支付告知书》,并向张三家属支付了工伤赔偿款,A公司对该结果很满意。
办案心得
梁洁律师:“本案在接受当事人(公司)委托后,我发现当事人(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未能及时将受伤员工的信息登记备案,以致仲裁委裁决由当事人(公司)承担受伤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后续,我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找到了支持当事人(公司)主张的依据,这为当事人(公司)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最终成功将工伤赔偿责任转移至人社局,为当事人(公司)降低了损失。对于此类案件,建议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时,还需按照社保机构的要求进行人员登记备案,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案件承办人
梁洁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环境权益维护志愿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梁洁律师拥有丰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件相结合,擅长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具有良好的理解能力与沟通能力。在执业生涯中,一直致力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力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