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14人集体仲裁案后续来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部分员工诉求未获支持,霖澳律师拿出铁证,助员工二审反败为胜,获赔5.1万
案情回顾
2024年,霖澳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一起涉及14人的集体劳动仲裁案件——A公司单方面对公司运作部进行撤场,事后既不提供合理岗位,也不给予合理补贴赔偿,并对部门的14名员工进行强制调岗,最终,14名员工以“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强制调岗、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提出被迫离职。
之后,14名员工集体委托霖澳律师协助维权,经霖澳律师充分举证和严谨论证,仲裁庭支持了14名员工的全部请求。
然而,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强调,其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载明了工作场地的撤场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在此之前,运作部门的劳动条件一直存在,因此,涉案员工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发送解除通知书,没有任何合理依据,公司无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支持了了A公司的诉求,对其中9名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小军就是这九分之一。
案件后续
对于这一结果,小军心中很不是滋味,决定要和A公司死磕到底,随即委托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的廖娅婷律师协助自己提起上诉。
廖律师介入后,先是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详细研读及梳理,随后针对案件争议点进行分析后指出,A公司之所以咬定小军发送解除通知书时,仍存在劳动条件,主要是因为A公司利用了一个“时间差”。
一方面,A公司虽在工作群内通知撤场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但运作部门实际在2023年3月16日就已经搬空,且在后续时间里,A公司一直以“商议岗位安排”为由拖延时间,迟迟未对小军等员工提供合适的岗位及安排工作;
而另一方面,在小军提起被迫离职后,A公司又发布了相应的调岗通知。因此法院认为,小军在提起被迫离职时,不存在A公司不能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
明确案件争议点后,廖律师重新整理了证据材料,补全了能够证实A公司实际在2023年3月16日就已经没有提供劳动条件的证据,随后便协助小军提起上诉。
庭上,廖律师针对A公司的违法事实进行了严谨陈述,其中主要强调,根据工作场地现场照片以及A公司发布的通知可以看出,A公司在2023年3月16日就已经结束了运作部门的业务,所有办公设备、待运货物都已基本清空,且事实上A公司也未再向小军分派工作任务。
即便A公司后续给出了调岗方案,但这些岗位无论是工作内容、技能要求,还是工作地点(距原工作地达200公里),均与小军的原岗位存在显著差异,对其生活和工作带来实质性影响。
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A公司无权强制要求小军必须接受,其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对小军已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小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强制调岗、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合情合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廖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判中驳回小军经济补偿金请求的部分,改判由A公司向小军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1万元。
办案心得
廖娅婷律师:“本次案件十分波折,当事人仲裁成功又一审败诉,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身体上都饱受煎熬。我们介入后,先是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针对案件争议点进行详细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后,补全了相应证据,最终助当事人上诉,拿回了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成功保全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心中这块大石头也终于落下。据本案提醒大家,在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是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大家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人士介入,无论是在专业知识还是实践经验方面,都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加高效地实现维权。”
案件承办人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廖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耐心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不会以案件标的的大小来区别对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执业以来,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宗旨。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