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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房产】包工头承接工程烂尾停工7年,未办理结算,停工、窝工损失也未确定,霖澳律师精准出击,助其突破困局,二审改判拿回183万

发布时间:2025/08/12 17:32:10   Click:

案情概要


包工头承包工程遭烂尾,停工数年未解决

2013年10月8日,借用A公司资质的王浩与借用B公司资质的李然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工期为420天(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工程承包总价暂定为1071.6万元,同时王浩需支付60万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王浩按约支付了60万保证金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然而,因为项目发包方C公司资金断链,导致施工过程中频繁发生断料、停工、窝工、工人讨薪等事件,严重影响工期进度,工程断断续续施工到2018年11月彻底停工。


早在2018年10月8日,王浩与李然就案涉项目进行过对账,并共同在“王浩工程款已支付情况”的表格上签字,确认李然已支付工程款金额合计9304668.35元。同时备注,此款含370000未解决。


2023年4月24日,王浩与李然对案涉项目未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但对对应的工程价款未能协商一致。


2023年5月16日,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欠款、损失问题,在住建局的主持下,王浩与B公司、李然进行调解,但B公司却以“业主未支付工期延误损失”等理由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并让王浩依法起诉。


霖澳(德阳)律师据理力争,助包工头一审取得阶段性胜利

王浩气不过,果断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贺刘成律师 担任其代理人,协助维权,贺律师介入了解情况后,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案件痛点——停工7年未办理结算,停工、窝工损失也没有确定,且涉及资质借用、多方责任主体等问题。


随后,贺律师迅速展开调查并制定诉讼策略,协助王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然、B公司、C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停工损失及保证金。


庭审过程中,贺律师积极举证,并提出,对于王浩的实际施工量,请求按照26850m2计算,因原合同面积为28200m2,施工图纸改动,减少了地下室施工总量,而李然则认可工程建筑面积为26283.17m2。


此外,贺律师举证了公告照片,其中载明王浩系劳务施工人,王浩施工项目总价为9987600元,未完工施工量价款为857700元,用以证明停工原因系C公司资金断链烂尾,王浩系实际施工人,然而,李然对该公告真实性不予认可。


而对于未完成施工量单价,贺律师主张应当适用2013年的工价标准,即未完工施工量价款为411527.6元,但李然却主张按当前价格标准予以计算,即未完工施工量价款为1005359元。


最后,法院在贺律师公告图片内容的基础上,认定王浩未完成施工量价款为857700元,即王浩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9129900元(9987600元—857700元),且根据双方举证,认定李然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余额为8934668.35元(9304668.35元—370000元)。综上,李然共计欠付王浩工程款195231.65元(9129900元—8934668.35元)。


此外,贺律师还进一步指出,王浩对停工不存在过错,故其基于工期延误及停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方进行支付。


而对于合同约定外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贺律师协助王浩向法院申请,对案涉项目合同约定外工程延误的周转材料、塔机、租赁材料及停工施工管理费等停工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及对工程溢价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报告中,确定性鉴定结果金额为815111.52元,即包括合同约定工期外延误工期产生的扣件、钢管、顶托租赁费用、塔吊租赁和配件费用、工地守卫和施工管理人员费用;


选择性鉴定结果金额为198803.33元,即包括合同约定工期外延误工期所产生的塔吊租赁和配件可能产生的费用、塔吊司机和指挥可能产生的费用。


对于鉴定结果,贺律师指出,鉴定机构计算的损失并不全面,故而对最终的鉴定金额不予认可。对此,贺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同时提交补充意见。


然而,法院最终还是采纳了鉴定结果,确认合同约定外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金额为1013914.85元(815111.52+198803.33元)。


此外,关于保证金,贺律师指出,王浩与李然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双方对工程款付款的约定亦无效,保证金60万应予返还并承担逾期退还利息。而B公司作为挂靠方、C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然而,李然却声称其已将保证金60万作为工程款支付给王浩,不存在退还保证金的问题,即便退还也不应承担逾期退还的资金利息。


对此,法院采纳了贺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李然应当予以返还保证金60万,并承担逾期退还利息。至于B公司及C公司是否担责,法院基于案件事实——B公司已申明案涉项目与其无关,而王浩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两家公司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李然向王浩支付工程工期内的未付工程款195231.65元、工期外延期损失1013914.85元以及保证金600000元,上述款项均从2023年4月24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霖澳(德阳)律师助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成功改判,拿回183万

对于该结果,王浩、李然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诉讼期间,贺律师提出,对于未完成工程量价款的认定,一审法院在采信公告图片内容的基础上,对王浩未完成施工量价款认定为857700元,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


首先,公告照片虽是由上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但上诉人是为了举证已向李然缴纳了案涉项目劳务总包保证金60万,其记载的数据是由李然单方估测且没有在庭审过程中说明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不仅没有按上诉人上交的清算核算单价估算,而且2013年后人工费逐年上涨,建筑工程计算规范也在逐年调整,故其中记载的数据无法得到上诉人的认可,无法作为工程总造价的结算依据。


其次,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审过程中一致同意按照以竣工验收时住建局交户使用的测绘面积乘以合同单价后再扣减未完工程量的价款,也即按共同认可的未完工程量清单,结合李然在公告中认可结算单中各项单价,进行未完工程量款项扣减核算。


然而,李然却称,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只有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且双方只是对未完工程量进行了确认,没有对未完工程价款进行确认。


而后,王浩在贺律师协助下,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的未完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案涉项目的未完成工程量的确定性鉴定意见为439616.56元,选择性鉴定意见需待查实王浩是否已完成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内容,未完成则为0元,若已完成,则鉴定金额为36942.68元。


对此,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最后法院对于选择性意见中的环境保护724.36元、文明施工9054.58元、安全施工13581.87元认定为未完成施工部分,即王浩未完工程价款为462977.37元(439616.56元+724.36元+9054.58元+13581.87元)。


因案涉工程总价款为9987600元,则王浩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9524622.63元(9987600元—462977.37元)。由此,法院认定李然尚欠王浩工程款219954.28元(李然已付工程款9304668.35元—9304668.35元)。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李然向王浩支付工程工期内的未付工程款219954.28元、合同约定工期外延期损失1013914.85元及保证金600000元,共计1833869.13元,上述款项均从2023年4月24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办案心得


贺刘成律师:“本案系一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未完工程量的认定、停窝工损失的计算及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作为原告代理人,我深感挑战的点在于:一是合同主体关系混乱,存在多层转包、挂靠;二是项目长期烂尾,关键证据(如完整施工记录)缺失;三是工程量及损失金额的确定依赖专业鉴定,质证难度大。


为此,在办案过程中,我们采取了以下策略:首先,厘清法律关系,紧扣合同相对性及实际施工人地位,明确责任主体为被告李然;其次,善用鉴定手段,针对一审鉴定瑕疵,在二审成功申请补充鉴定,精准锁定未完工程价款及停窝工损失,成为改判关键;最后,聚焦核心证据,全力挖掘并有效运用对账单、公告等有限书证,争取法官采信我方关于已付工程款及损失起算点的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观点,大幅调整未完工程价款计算基数,并支持了利息、停窝工损失及保证金返还,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本案给我带来的深刻启示是:面对证据薄弱的复杂工程案件,需精准运用程序权利(如鉴定)、深挖现有证据价值,并始终围绕法律关系的本质进行论证。”




案件承办人


贺刘成
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

主任、高级合伙人、工程房产部部长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19年度优秀律师、2020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2023年度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

同行评价:贺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师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贺律师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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