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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夫妻离婚,孩子随男方生活,孩子患病男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并阻挠就医,霖澳律师助力女方成功变更抚养权并追回垫付医疗费用

发布时间:2025/09/23 18:10:10   Click:

案情概要


男方离婚夺得孩子抚养权,却在孩子生病时撒手不管

李璐与王军系夫妻,两人于2015年9月25日生下一子王博。2019年5月20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儿子王博由王军抚养,抚养费由王军独自承担。


此后,两人各自生活,互不干扰,但在分开的这段时间里,李璐了解到儿子王博跟随王军的生活状况并不好。


看着儿子王博受苦,李璐于心不忍,多番考量后,李璐选择继续与王军共同生活。然而,这段“离婚不离家”的日子并未持续太久,经过两年的相处,李璐愈发感到无法继续与王军共同生活,遂于2021年5月正式与王军分开。


随后,王军将王博带回老家县城上学,但李璐始终认为,孩子应当享有更好的教育资源和成长环境。于是,她多次与王军沟通协商,最终成功说服王军,将王博接至成都生活。自2023年年初起,王博便长期跟随李璐共同生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博被医院确诊为患有“小儿多动症”,需长期接受专业治疗。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噩耗,李璐提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孩子的医疗费。


谁知,王军不仅拒绝支付任何费用,更认为这种情况不是病,不需要医治,甚至反对李璐带孩子就医。面对王军的不作为与不配合,李璐怒火中烧,只好独自承担起带着王博治疗的重任。


而后,李璐思前想后,最终下定决心,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权,同时要让王军偿还其垫付的医疗费及自2023年以来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很快,李璐委托了#霖澳律师事务所曾贞律师 担任其代理人。


霖澳律师详细分析案情,助女方提起诉讼

曾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抚养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若子女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抚养方明显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王军不仅经济能力薄弱,且在孩子确诊病症后拒不配合治疗、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已明显构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不利于王博的身心健康。


随后,曾律师协助李璐多方搜集证据,同时考虑到王博已年满8周岁,其个人意愿将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


于是,曾律师在征得王博同意后,耐心与其沟通,询问其愿意跟谁生活,而王博也很明确地告知曾律师,自己想跟母亲李璐生活。基于此,曾律师很快梳理相关证据材料,协助李璐起诉至法院。


男方力辩拒绝变更,霖澳律师助女方成功变更抚养权并拿回垫付的医疗费

庭审期间,王军辩称,离婚调解书已明确儿子王博由其抚养,其已尽到抚养义务,不存在失职,拒绝变更;


其次,李璐主张的生活费,已包含在学校缴纳的学费、杂费中,不应重复主张;最后,医疗费用即便真实发生,也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面对王军的抗辩,曾律师逐一反驳,离婚调解书虽约定抚养权归属,但不能对抗子女实际利益受损的事实;其次,自2023年起,王博实际由李璐抚养,王军未支付任何费用,已构成事实上的抚养义务转移。


再有,学校费用不能涵盖生活费,且李璐垫付的医疗费均属必要、合理、真实发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抚养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而王军的行为显然背离该条款。


而后,法官询问王博愿意跟随母亲李璐还是父亲王军生活,王博明确回答,自己愿意和母亲李璐生活。


基于此,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但李璐始终认为王军付出太少,坚决不愿调解,而王军对于李璐的要求,也无法接受,双方调解失败。


最后,经法院审理,采纳了曾律师的大部分意见,依法判决王博跟随李璐生活,由王军从2025年9月起每月支付王博抚养费1200元,直至王博年满18周岁止;王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璐垫付王博的医疗费34651.87元。



办案心得


曾贞律师:“本案中,尽管离婚调解书明确约定孩子由父亲抚养,但随着实际生活的变化,尤其是父亲在孩子患病后拒绝承担医疗费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已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面对对方的抗辩,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抓手,构建起完整、有力的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并支持了医疗费偿还请求,这不仅是对当事人多年付出的肯定,更是对保障孩子权益优先原则的有力彰显。”



案件承办人


曾贞
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婚姻家事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曾贞律师为人谦和,做事有始有终,总是坚持到最后一刻;处理案件很擅于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解析出案件的关键点;不管案件多复杂,她也会耐心为当事人解释,极力寻找有利证据,并用她真诚用心、认真负责的敬业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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