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二胎妈妈丈夫婚内出轨好友妻子,得知真相后主动申请变更抚养权,12岁儿子自诉信看哭无数人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张桂蓉的丈夫常常因为一些琐事与她争吵,甚至后来,渐渐开始不回家。直到某一天,丈夫提出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由丈夫齐连军抚养。张桂蓉定期支付抚养费,并拥有探视权。
可离婚后不到半个月,齐连军再婚了。张桂蓉周末提出接两个孩子出去游玩也常常遭到了拒绝。某一天,学校老师给张桂蓉打来了电话,称:儿子大明成绩下滑严重,请家长引起重视。
作为母亲的张桂蓉感到揪心,立刻给前夫齐连军打了电话,要求把孩子接出来,好好谈谈。齐连军还是像往常一样,气急败坏地把她吼了一顿:“我已经有新的生活了,请你不要来打扰我!”
如此以来连续几次,齐连军都明确表示,张桂蓉再也不能接孩子出去,也不允许她来探视。这无异于剥夺了她作为一个母亲应有的探视权。张桂蓉越发感觉到,这样下去孩子的成长会被耽误。
从旁人口中了解到,再婚后的齐连军和现任妻子常常自顾玩耍,把两个孩子交给自己的表妹照看,而齐连军的新婚妻子竟然是齐连军好友张凯明曾经的妻子——吴媛媛!
齐连军再婚后,禁止张桂蓉对孩子的探视,也不允许孩子给张桂蓉打电话。张桂蓉心如刀割,认为这样的环境不能给孩子成长所需要的温暖,于是主动委托律师,请求变更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
霖澳律所王艳梅律师接手案件时,被当事人作为母亲的责任心和担当所感动。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婚姻团队自成立以来已办理了几百个婚姻案件,团队认为本案体现了许多婚姻案件的共性——
那么就本案而言,当事人诉求是,请求变更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王艳梅律师表示: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那么依照法律规定,抚养条件和能力发生变化有下面四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王艳梅律师从本案两个孩子入手,其中大儿子已经12岁,小女儿3岁。王艳梅律师建议当事人先争取大儿子的抚养权,因其已满10周岁,可以自愿选择跟随一方生活,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很大。在与孩子大明的交流中,律师得知孩子非常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并自愿写下了一封自诉信。这封信从一个孩子的视角,让我们看到成人的爱恨情仇给孩子带来的巨大伤害,一个幼小的生命多么强烈地呼唤亲情的回归——
我叫大明, 今年12岁,我的爸妈在今年离婚,我现在与妹妹跟爸爸和吴阿姨一起生活,我现与爸爸他们在一起生活有些尴尬,不自在。我跟妈妈在一起觉得要好得多,自在些,我觉得妈妈对我要好些。跟爸爸生活,我觉得心里压力似乎有些大,只是不敢表达出来,虽然我知道爸爸也对我好,但是我总有很大的恐惧感,我不敢对他说出我的心里话,怕他对我一顿吼。当爸爸把现在这个阿姨带回来,成为我和妹妹的后妈,我真的觉得心里好痛,不知道怎么表达。以前玩得很好的阿姨竟然成了我们的后妈,我不知道爸爸是怎么想的。其实在爸爸妈妈离婚前,我就知道爸爸和这个阿姨在一起,他却一直瞒着我们,直到爸妈离婚后,爸爸转身就把阿姨带回家,不知道他是怎么教妹妹喊阿姨妈妈的,还想让我也喊,我内心十分抗拒。
我跟他们在一起真的十分不开心,现在真的很想和我妈妈在一起。每次妈妈回来看我和妹妹,爸爸都想赶她走。妈妈每次打电话过来,爸爸总是把录音按上,到后来我甚至不能接妈妈的电话……我太想我妈妈了。
——12岁孩子大明亲笔信
孩子作为离婚纠纷中最大的受害者,承受着家里分裂带来的巨大阵痛。看完信后,我方当事人张桂蓉已泣不成声,对孩子萌生巨大的愧疚。
而这封信还意外暴露了,孩子父亲齐连军和吴媛媛早在还没有离婚时就已双双出轨,而吴媛媛还是齐连军好友张明凯曾经的妻子。律师事后调查得知,吴媛媛也正是因为这段婚外情与前夫张明凯离婚,而我方当事人全然不知。
为了要回抚养权王艳梅律师积极做好案头工作,在法庭上结合庭审调查查明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1、 张桂蓉多次提出接两个孩子游玩,被告齐连军多次不接听电话,之后明确表示拒绝,剥夺了原告张桂蓉作为一个母亲享有的基本探望权。被告再婚后将孩子寄养表妹家里,对孩子疏于照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离婚后原告才得知被告当初在婚内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后迅速和第三者结婚,无形中给孩子产生不良的榜样作用,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 婚生子大明由原告张桂蓉抚养符合事实与法律。婚生子已年满10周岁,自愿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也有能力抚养婚生子大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引发争执的,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故婚生子大明随原告张桂蓉生活有理有据。
3、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齐连军应该支付婚生子大明的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4、 本案原告主张的生活费是根据婚生子生活在成都,被告收入水平及成都的实际生活水平合理确定的,应得到支持。
5、 拿出原告张桂蓉收入证明,证明其工作稳定,收入稳定,具有抚养能力。
6、 拿出原告母亲愿意帮助原告抚养孩子大明的承诺书。
原、被告婚生子大明现变更随原告张桂蓉生活,由被告齐连军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成年,教育费和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
本案中张桂蓉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可以获得赔偿吗?
王艳梅律师:
按规定,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也是如此,而婚内出轨可以归属为该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但婚内出轨的概念只是包涵但并不等同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如果要看自己可不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还得看自身的具体情况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下:
1、如果婚内出轨,并跟婚外的第三者同居,属于法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离婚后的受害一方仍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如果出轨了但跟其他人没有同居,离婚后的受害一方原则上不能主张离婚赔偿,但实践中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即使是婚后才知晓自己的配偶有婚内出轨,也是可以积极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过,主张损害赔偿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
婚姻类案件跟其他纠纷不同,产生纠纷的双方是曾经有过感情的人,基于亲情、孩子、过去共同生活的经历,产生复杂的情绪。而律师的职责,则是还原一个事情的真相,帮助当事人在感情殆尽时,争取应得的权益。霖澳婚姻律师团队在大量的实践工作中,许多次被当事人的勇气和毅力所动容,也见证了无数家庭为了财产分割撕破了脸。而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一名母亲,为了让亲情和温暖,伴随孩子的童年,不惜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更让我们看到了一位母亲的温情与伟大。案件最后,顺利帮助当事人完成心愿,这也是作为一名婚姻律师最值得骄傲的事。